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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0]94号
【发布日期】2000-05-02
【生效日期】2000-05-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直管非住宅
公房划转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0〕9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的《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直管非住宅公房划转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
涉及国有直管非住宅公房划转的若干意见
(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
一、划转范围: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经批准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市属国有企业承租自用的厂房、仓库、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等国有直管公房。
二、划转方式:
市国企办组织有关部门对部门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进行会审,并对其中涉及的拟划转直管公房予以原则确认。划转工作由市房地局按企业转制进度分批进行。
三、划转程序:
(一)转制企业凭资产营运主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文件、市国企办复核意见、直管公房合法有效租赁凭证、有关申请材料和房屋使用情况说明,向市房地局提出申请。
(二)经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处核查区,由房地部门确认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报市房地局审核。
(三)企业凭转制后的合法有效证件、房地局审核意见,并在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处办理停租结算等手续后,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签证和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四、其他规定:
(一)对涉及落实私房政策房产、宗教房产、代管房产、区级以上文物保护的房产、产权不清房产等或政策有明确限制规定的房产不能划转。
(二)已列入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并已发拆迁封户通知的项目不属划转范围,应按《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三)评估费按规定标准的50%计收,其它所涉及费用按甬政发〔2000〕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属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海曙、江东、江北区可参照执行。
(五)本意见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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