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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0]103号
【发布日期】2000-05-30
【生效日期】2000-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省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体制调整问题的批复
(浙政发〔2000〕103号)省教育厅、省计委:
你们《关于省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师)体制调整的请示》(浙教计〔2000〕53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提出的省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体制调整的原则和具体调整方案,望尽快与有关部门和市(地)政府(行署)沟通衔接,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体制调整后,凡划转给市(地)管理的中专学校,经常事业费(不含一次性经费),自2001年开始,省财政按2000年预算基数划转到各有关市、地(温州商业学校、温州经济学校、温州机械学校等3所中专学校,从今年开始,由省财政按1999年预算基数划转给温州市)。凡升格的中专学校,其管理体制不变,事业经费继续给予安排。并入高校的中专学校,2000年的经营事业费按原渠道保持不变,自2001年起基数部分转入合并的高校,并随高校的教育事业费同比例增长。公费医疗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费医疗办)按规定研究落实。
三、调整并入高校的中专学校,现有在校生继续按原培养渠道和办法培养至毕业,其教师的职称逐步过渡到高教系列,教师新职称的申报一律按高等学校要求进行,但对继续从事中专教学的教职工,其工资待遇和技术职务评聘等,仍按中专学校的有关政策执行,直至离开中专教学岗位。
四、对这次体制调整划转撤并的省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审计部门要会同办学主管部门对其财务进行审计,明晰债权债务,落实回收、清欠责任。各有关学校要密切配合,确保学校资产不流失。
五、这次省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体制调整,是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教育、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体制调整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努力做好服务,确保学校的稳定。各有关学校要以此为契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积极调整专业结构,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注重质量效益,办出特色,更好地为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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