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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0]176号
【发布日期】2000-10-10
【生效日期】2000-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等部门关于
开展全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7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乡企局《关于开展全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日
关于开展全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乡企局 2000年9月15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乡镇矿山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推动当地农民脱贫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乡镇矿山设点多,规模小,开采方式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薄弱,事故隐患相当普遍,致使乡镇矿山各类安全事故居高不下,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我省矿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切实加强我省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开展全省乡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治的范围、目标和具体要求
(一)整治范围。全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乡镇矿山企业,包括镇(乡)办矿山企业、村办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户、股份制(联户)矿山企业。乡镇煤矿企业已按国家关于煤炭行业关井压产要求进行过整治的,这次不再列入整治范围。
(二)整治目标。关闭安全条件不合格的矿山,淘汰落后的开采技术方法,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支持和引导乡镇矿山企业实行兼并、联合、改造,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扭转全省乡镇矿山企业伤亡事故多发的局面,促进我省矿业健康发展。
(三)具体要求:
1.基本遏制重特大伤亡事故,使矿山企业的伤亡事故大幅度下降。
2.从严控制新开矿山数量和规模,关闭一批安全条件不合格的小矿山。
3.促使矿山企业的开采水平上档次,逐步淘汰落后的矿山开采方法、爆破工艺及加工工艺流程,分步实现机械化开采和运输。
4.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做到“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乡镇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合法、有效;矿长、爆破员、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全员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率达100%;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矿山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普遍采用先进适用的采矿方法和爆破技术。
二、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在整治期间,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再审批开办新的乡镇矿山企业。
(二)在整治期间,对应予关闭的各类乡镇矿山企业,由县(市、区)矿山整治机构提出意见,县(市、区)政府作出关闭决定,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三)对停产整顿的乡镇矿山,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帮助矿山企业采取兼并、联合、改造等形式完成各项整治工作,并实行到期验收。公安机关对实施停产整顿的乡镇矿山企业,要按规定督促将爆破器材转移到指定的仓库,确保安全;对应予关闭的乡镇矿山,要收缴其爆破器材。
(四)对限期整改的乡镇矿山企业,有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指导和帮助其完成各项整治工作,并及时验收。
三、整治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从2000年11月初开始,到2001年8月底结束。
整治工作大体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0年11月初至2000年12月底为整治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是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部署乡镇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阶段: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7月底为组织实施阶段。主要是县(市、区)政府组织拉网式的检查,对照整治要求,分别采取关闭、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和继续开采等四种方式进行处理。对列入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的矿山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矿山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2001年8月为总结阶段,各市要在8月中旬前将整顿工作总结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届时,省有关部门将对部分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四、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指示,以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加强执法监管的力度,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努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定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措施和方案,分解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协调行动,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市在11月底前将整治工作的机构人员和实施方案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系人:何贤辉,联系电话:0571-7053067,传真:0571-705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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