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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3〕253号
【发布日期】2003-10-08
【生效日期】2003-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杭政办函〔2003〕2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高级经营、管理、科技人才(以下简称“企业特殊贡献人才”)在杭创业发展,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13号有关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特殊贡献人才在杭创业发展政策措施中应由市本级承担相应费用的资金。
二、人才专项资金规模为1亿元,由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支出筹集。
三、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资助对象: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市重点培育发展的大企业大集团、荣获2002―2006年度市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特殊贡献人才。特殊贡献人才指企业主要经营者(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被单位聘任的管理、科技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二)资助条件:企业特殊贡献人才在2002―2006年期间在杭州市区购置商品住宅或购买汽车,且每年对财政所作贡献在1万元以上。
(三)资助标准:按企业特殊贡献人才在2002―2006年期间每年对财政所作贡献额的50%予以资助,资助款以1处商品住宅或1辆汽车的购置金额为限。
四、市属企业特殊贡献人才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特殊贡献人才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区属企业特殊贡献人才的资助资金中应由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经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补助给区财政。
五、申请人才专项资金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单位出具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凭证和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三)企业主要经营者需提供任职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被单位聘任的管理、科技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定证书和聘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提供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但以一方名义购置商品住宅或汽车的,需提供婚姻证明。
(五)2002―2006年期间在杭州市区购置商品住宅的,需提供与身份证姓名相符、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住宅购置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2002―2006年期间在杭州市区购买汽车的,需提供由杭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汽车牌照复印件以及与身份证姓名相符的行驶证、购车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符合资助条件的市属企业人员在次年第一季度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后,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先将资金拨付到特殊贡献人才所在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七、人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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