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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1998]5号
【发布日期】1998-07-21
【生效日期】1998-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
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甬政[199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6月20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宁波开发开放,培育区域中心城市功能和口岸功能,更好地服务全省、华东地区和全国,同时使各地企业(机构)能够充分利用宁波的区位条件,共享发展机遇,促进共同繁荣,特制订以下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引进外地企业(机构)来甬落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鼓励中央部委和外地省市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集团)来甬落户、投资兴办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地在甬企业),实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经营期十年以上)。
鼓励中央部委和外地各省市的各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法律、会计、咨询等中介机构来甬落户发展,注册设立法人单位〔以下统称外地在甬机构,和外地在甬企业一起统称外地在甬企业(机构)〕。
下列企业称之为大中型企业(集团):
(一)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包括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其他国内著名的企业,包括决策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注册宁波的。
(二)在甬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或在甬注册的独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以上的;或在甬注册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外地企业(机构)来甬的注册登记及员工户籍迁入本市等手续,由市协作办负责全程代办,免收服务费。
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对于外地来甬大中型企业(集团)名称专用权给保护。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公司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企业要求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代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工商部门可按《公司法》规定,审核批准注册本市的大中型企业(集团)设立国有独资的全资子公司。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注册本市后,需到外省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工商部门及时核发其所需的有关证明。
四、对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包括私人投资者)购房、用车及办理员工户籍等,有关部门提供便利和优惠。
(一)外地在甬企业(机构)一次性购买本市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商品房的,减半收取购房手续费;一次性购买800平方米以上(含800平方米)商品房的,房产契税按规定缴纳后由财政返还50%。
(二)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来甬落户的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籍手续;转籍之前,享受本市同类车辆待遇。
(三)外地在甬企业(机构)中凡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技工或技师以上的职工,可将户粮关系迁入本市;其他人员,根据该企业(机构)的投资规模,经市政府核准后,允许一定数量人员的户粮关系迁入本市。
(四)外地私人投资者在甬每投资固定资产100万元,可将1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粮关系迁入本市。
(五)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已落户员工在具备家庭户居住条件后,可将符合随迁条件的家属户粮关系迁入本市实际居住地。
(六)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已落户员工在购房,配偶及子女就业、就读等方面均可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和政策。
(七)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员工的随迁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宁波相应单位的编制、计划、职数及人员结构等许可情况和该随迁配偶的具体条件,优先予以调动。
五、外地在甬企业(机构)的注册、年检、资质审查、投资项目等,实行“一门受理”和“二审终结”。
六、新办的外地在甬大中型企业(集团),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前二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按国家发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一优二高”现代农业的,从获利年度起,对其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五年全额返还,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七、凡1998年到2003年成建制引进的大中型科研单位和高等教育机构,可向本市财政部门申请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
八、外地在甬企业(集团)可享受本市关于扶持重点企业集团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九、海关对外地在甬企业(集团)实行就近报关,对资信良好的企业发给“特快报关证”,并在重点口岸设立特快报关窗口。
十、鼓励外地在甬企业兼并、收购本地企业。本市被兼并企业所欠国家商业银行贷款和利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优化资产结构试点城市有关挂帐和减、免利息政策。外地国有企业兼并本市国有企业,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保持原行政划拨方式不变。在资产评估、资产核销、提留、剥离、产权出让、税费减免和人员处置等方面,可享受本地企业兼并、收购的各种优惠政策(具体参照甬政发〔1997〕244号文件执行)。
十一、1998年到2003年期间新办的外地在甬大中型企业(集团),五年内在开业经营和项目投资中涉及的自来水和电力增容费,给予酌情减免;在申办本市户口时涉及的城市建设费,给予全免。
十二、切实保护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利益,对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实行“一个口子”收费制度。由本市物价部门对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发放《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国务院、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和本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十三、金融机构对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在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和本、外币业务等方面,实行全方位的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认定的512户大企业(集团)在本市注册,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帮助落实主办银行。各类商业银行可选择其他合适的外地在甬大中型企业(集团)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并按有关规定试行主办银行制度。
十四、鼓励外地在甬企业(集团)以优质资产注入本市上市公司,实行控股。外地在甬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可给予优先。
十五、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在企业或产品的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各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十六、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可按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购置必须配备的设置。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制订标准,或要求外地在甬企业(机构)购买指定的产品。
十七、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外省市引进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并可为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需要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八、外地在甬企业(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向本市人事部门申请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向本市劳动部门申请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职称的评定。
十九、本市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外地在甬企业(机构)提供外事服务。
二十、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持有本市户口的职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一年后,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十一、外地在甬企业(机构)职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可向有关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并由有关教育部门安排在附近学校借读;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免借读费。
二十二、本市有关部门要设置服务电话,帮助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并按规定严肃处理本部门的违规行为。
二十三、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可自行联系或由市协作办介绍,挂靠有关部门,加入本市各相关行业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得到相应的信息服务。
二十四、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本市有关参政议政活动,并可参加本市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活动。
二十五、市政府协作办作为本市内联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日常工作。市计委作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宏观政策的协调。
二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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