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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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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1]157号

  【发布日期】2001-11-29

  【生效日期】2001-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1]1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海曙、江东、江北、北仑、镇海五区(以下简称市区)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从2001年冬季起,凡入伍时是城镇户口,凡属于城镇征兵指标入伍的,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原征集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服现役满10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统一审核批准,安置地明确为镇海区、北仑区的,由安置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其他安置地明确为市区的转业士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其他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方式

  (一)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实行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允许其自行与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被录用后由区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并移交档案。未进行双向选择或在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发,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自谋职业。双向选择、自谋职业有关手续办理时间截止每年4月底。

  (二)在职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既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参加“双向选择”,其中入伍时户粮关系属市区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也可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自谋职业。原单位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兼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撤销、关闭、破产,主体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须与原单位办结劳动关系等手续,凭有关证件到区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1999年度市区进藏兵服役期满退伍后,实行双向选择、自谋职业、包底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四)服现役满10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在服役期间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含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革命伤残军人(含农业户口的革命伤残军人)等重点安置对象,原则上实行由政府包底安置就业。鼓励自谋职业。

 三、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由各区人民政府按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0%给予补助。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从部队规定统一退出现役的次月起,转业士官从退役当年的8月1日起,到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之月或安置就业开出报到介绍信之月止。

 四、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申领经济补助费,须由本人向区安置部门书面申请,并经公证部门公证,由区安置部门核准计发。经济补助标准为: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服现役期满2年的为每人20000元,以后每增1年军龄加1000元。转业士官服役满10年的为每人40000元,以后每增1年军龄加1000元。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一等、二等、三等功的,每次再分别奖励15000元、10000元、5000元、1000元。

  (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以下优惠政策:退役士兵从事个体就业、合伙就业或从事个体工商业、开办私营企业的,继续按照甬民发[2000]66号、甬地税二[2000]95号、甬价费[2000]150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可凭当年退伍证或转业证和自谋职业公证书1年内免费进入人才、劳动力交流市场择业。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户粮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接管的,3年内免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费。退役士兵当年内优惠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权利,培训考核费在1000元以下的全免,1000以上部分个人承担50%,政府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0元。各区安置办负责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经考核合格,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

  (一)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在甬的各直属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转业士官、立功受奖、伤残军人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这些重点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重点安置对象的就业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其中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就业安置计划由市安置办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镇海区、北仑区的安置就业计划由区政府分别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下达实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按比例承担北仑区的安置任务,具体比例由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协商确定。允许用人单位通过选择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单位借故不选择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政府予以指令性分配。接收1名伤残对象,抵2名安置指标。

  (二)用人单位接收重点对象时,应按有关规定与重点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必须确保重点安置对象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重点对象不实行试用期、学徒期,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确定。重点对象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三)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安排工作,不自谋职业的,可按月享受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的待遇,并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为退休义务兵、复员士官每人10000元,转业士官每人20000元。

 六、安置经费保障

  市区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及生活困难补助等安置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安置经费由市财政承担,镇江、北仑两区的安置经费由市财政补助30%,区财政承担70%。安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每年度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报告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改革、加强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要按照上级有关退伍安置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每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分级负责,深入细致地做好一人一事的工作,就地解决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防止出现矛盾上交、互相推诿或退役士兵上访等现象,杜绝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情况发生。

  (二)各级安置工作机构要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保障城镇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安置工作。对拒绝接收当地政府依法分配的安置任务,当地政府应该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者评选年度先进资格,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提高退役士兵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各区政府可另行制定政策,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协调服务工作,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要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要提高退役士兵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基层政权和组织建设乃至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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