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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2-21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宁波市
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调整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7〕208号1997年12月21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的调整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的调整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控制公费医疗费用上涨势头,现根据市级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市级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医疗费用自负比例,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医药费用自负比例从原10%调整到15%。
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自负比例从原10%调整到20%。离休干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仍由离休干部的原单位负担。大型医用设备范围见附件。
三、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封顶线从原在职300元、退休150元调整到在职1000元,退休600元。超过封顶线金额报销的额度根据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另行确定。
四、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不属封顶线范围。
五、当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的自负封顶线按在职和退休人员各全年减半计;7月1日后退休的按在职人员全年计。
子女统筹人员的自理费用比例,参照在职人员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费用报销规定
附件: 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费用报销规定
一、使用下列大型医用设备,其费用暂不列入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
(一)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
〔Stereostatic Radio Therapeutic (i.e.X-knife, γ-knife)〕〔指: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
(二)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三)电子束 CT(Electron Beam CT);
(又称:超高速 CT Ultrafast UFCT);
(四)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二、使用下列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均需经市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公费医疗经费报销80%。
CT(包括螺旋CT、ECT)、核磁共振(MRL)、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射频和体外震波碎石。
三、使用价格为3000元以上的植入性材料,公费医疗经费报销80%。
四、安装人造器官(包括人工晶体、人造关节、人工喉等)费用:国产品,公费医疗经费报销90%;中外合资产品,公费医疗经费报销80%;进口产品,公费医疗经费报销70%。
五、安装心脏起搏器的费用:国产品,公费医疗经费报销90%;中外合资产品,公费医疗经费报销80%;进口产品,因品牌多,规格不一,价格差异较大,参照兄弟市做法,限安装价格在30000元以内的心脏起搏器,公费医疗经费报销20000元。
六、器官移植(包括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组织移植自住院日起至出院止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经费报销70%。
七、使用植入性材料、安装人造器官、心脏起搏器,须由医院出具证明,写清产地、型号、价格,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予以审批。
八、上述二至六点费用公费医疗经费不能报销部分,由公费医疗享受人员自理。其中器官移植自理的费用,享受人员单位负担70%,本人负担30%。若本人确有实际困难,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酌情补助。
离休干部自负的费用,由离休干部的原单位负担。
九、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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