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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1999]117号
【发布日期】1999-09-22
【生效日期】1999-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办等部门关于
整顿酱油食醋产销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9〕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财办、市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关于整顿酱油食醋产销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整顿酱油食醋产销秩序的实施意见
(市财办、市技监局、市工商局、
市卫生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酱油食醋产销秩序的通知》(浙政发〔1999〕17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酱油、食醋的生产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我市整顿酱油、食醋产销秩序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酱油、食醋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抓好酱油、食醋的产销秩序整顿工作,是一件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安定的大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酱油、食醋产销秩序整顿工作的领导。为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由市财办牵头,市技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调味品专业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市酱油、食醋产销秩序整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顿办),办公室设在市财办。各地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
二、抓好源头,全面清理整顿酱油、食醋生产企业
目前,我市有酱油、食醋生产企业30余家。通过近几年来的检查、整顿,生产秩序基本正常,但假冒劣质产品的生产、销售还未根本杜绝,个别地方问题还较突出,已影响我市酱油、食醋产品的市场信誉。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在今年9月底前,对全市酱油、食醋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审查生产企业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基础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准予生产、限期整改、依法取缔等处理和处罚的决定,并登报公布。对制售假冒劣质酱油、食醋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清理整顿方案和生产企业审查考核办法,由市整顿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另行下达。
三、净化市场,加强对酱油、食醋流通秩序的监督管理
当前我市酱油、食醋市场流通秩序较为混乱,各种假冒劣质酱油、食醋屡禁不绝,市场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很低。因此,在抓好对生产企业清理整顿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督管理和整顿治理力度,在今年底之前,要组织两次大规模的市场整治检查,抽查市场产品,整顿批发企业。凡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上柜销售;凡销售假冒劣质产品的,要作相应的处罚;对假劣产品频发地区,市整顿办要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蹲点治理;对市外企业进入我市销售的酱油、食醋,要严格监管,在销售前应向市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产品执行标准,并实行备案制度,产品经市场抽查不合格,即令停止销售。禁止在江东、江北、海曙三区内向居民销售散装(坛装)酱油、食醋(单位食堂消费除外),其它县(市)、区在两年内逐步实行袋(瓶)装化销售。
四、扶优治劣,引导酱油、食醋生产企业走上健康发展道路
目前我市酱油、食醋已出现了产大于销、供大于求的局面。因此必须对酱油、食醋生产企业进行合理规划,制止重复建设,严格控制新办企业。今后发展的重点应放在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发挥规模效益上。
各生产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质量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坚持合法生产经营。对坚持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规模较大和产品质量稳定的骨干企业,要给予扶持。对制售假冒劣质产品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广泛地开展“放心酱油”、“放心食醋”活动,树名优示范企业,创优质名牌产品。要倡导企业间的联合,走企业集团化发展路子,促进我市酱油、食醋生产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五、加大宣传,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酱油、食醋涉及到千家万户,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褒优贬劣,对那些制售假劣酱油、食醋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揭露曝光。各新闻单位也要积极参与酱油、食醋产销秩序清理整顿活动,堵源清流,维护合法生产经营,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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