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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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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2003-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本省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进入本省的乘客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

  (一)凡抵达本省的飞机在着陆前,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飞机着陆后,由机组人员统一收齐健康申报表,交规定的工作人员,对发热人员实行隔离诊治。

  (二)凡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在进站、进港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到站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对发热人员实行隔离诊治。

  (三)本省各道口应当要求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实行隔离诊治。

  (四)机场、道口、码头、车站均设置留验站。在飞机、火车、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应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通风、消毒、隔离等措施,并由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将确诊病人送就近的定点医院诊治;疑似病人送就近的县以上医院诊治;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调查登记,送留验站留置观察,进行必要的医学处置,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本省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饭店、旅馆应当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进出浙江的各个口岸和道口要严格把好大门,严防“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和可疑病人的流入、流出,切断“非典”的传播源。

  二、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高等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浙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对家在外地的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各级教育部门要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对进入本省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建筑工地宿舍、学校、网吧、舞厅、卡拉OK、剧场、影院、商场和商品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执法部门应责令停业整治。

  四、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近期,本省各单位不再承担组织全国和跨省的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于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 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近期,本省各单位严格控制组织外出开会,不要组织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外省(市、自治区)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自治区)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织团组来浙旅游。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浙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医学观察两周,并向所在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报告。

  各地应积极劝告市民、村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或出差返浙的人员,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报告,并在家接受医学观察两周。

  六、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

  本省各医疗机构、机场、海关、边检、车站、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飞机、火车、长途客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口罩上岗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及时公布疫情,鼓励社会监督

  继续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疫情动态,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

  公布本省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公众的报告。公众一旦发现有与发病者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经证实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奖励报告者。

  本省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发生“非典”病例的地区,当地零售药店要停止出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

  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力加强“非典”防治管理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本省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所在地市、县(市、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市、县(市、区)要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做好“非典”防治的各项保障工作,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督促指导本通告的落实。

  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储备,保证市场供应。对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私自涨价的,质监、工商、物价部门要严格执法。

  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落实本通告各项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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