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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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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 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01-10

  【生效日期】2000-0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2000〕1号)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垆中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十日

         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1997年1月,省政府作出了发《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决定》,并在省化工院、农科院等5家院所进行了改制试点。两年多来,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为贯彻落实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现就全面推进我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方案

  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按照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在200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科研院所的改制任务。

  (一)应用型科研院所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组建科技型企业集团。

  (二)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改革。有面向市场能力、市场收入可以成为经费主要来源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个别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改制时间可适当放宽。具有一定面向市场能力,同时承担社会公益研究的院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一所(院)两制”,由科研事业性向科技经营型转变,其下属所(室)有条件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以科技中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院所,视经费自给能力,转为实行企业化管理或部分企业化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转为企业的科研院所,要从实际出发,自主选择具体的改制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依法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核销和剥离、工商登记等有关工作,吸纳职工、法人参股,实行技术入股,建立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小的院所可实行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也可租赁、出售给个人经营。

  转为企业的科研院所,都要实行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财务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同时,要继续发挥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强研究开发工作,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成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可通过控股、参股、兼并、联合等多种途径,组建科技型企业集团。进入企业的院所,要围绕企业的发展目标,优势互补,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中心,或独具特色的子公司。

  (四)实行“一所(院)两制”的社会公益型院所,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下属所室的定位。有条件面向市场的,要坚决推向市场,按科技型企业的要求进行改制和规范管理。不具备面向市场条件的,也要根据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调整结构,分流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工资与课题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院所管理制度。同时,院所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科研促进产业,产业反哺科研的机制。

  实行企业化管理或部分企业化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性质不变,继续享受科研院所的有关优惠政策,但要面向市场,开拓经营,努力创造条件,按照企业化管理的要求,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提高运营效率。有条件的要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

  对于实行“一所(院)两制”的社会公益型院所和中介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部分,经认定后,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作和管理。

  (五)根据合理布局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积极推进科研院所的调整、联合、合并和重组。对部分研究开发领导相近或可优势互补的科研院所,要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进行合并重组。有的可进入高校,实行高校与原主管部门共建共管,以高校管理为主的体制,增强高校的科研开发力量。各类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利用现有土地开发、置换、异地迁建等途径,扩大发展空间。

  (六)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确认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要保持机构及人员的稳定,继续承担相关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对这类机构,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配套政策

  (一)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包括院所下属所室转为企业的,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同),可继续保留科研院所名称或以原科研院所名称进行工商登记,在某些方面继续享受科研院所的有关优惠政策。在2005年底前,免征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科技业务用房的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规费,免征自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免征的各种税费,用于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院所在改制过程中,吸引法人和个人参股,改组成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控股、参股等多种途径,扩大科技产业规模。院所国有股份和职工个人股份占总股本50%以上的,以及院所直接投资绝对控股的科技型企业,经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上述政策。院所参股的企业,按参股比例享受有关免税政策。

  (二)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参照省属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以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可免缴8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各类科研院所利用现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当地土地储备机构拍卖的收入,先由土地储备机构按评估价垫付给院所,待土地拍卖成交后,按拍卖价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利息进行结算。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入和免缴的出让金,全额用于院所科研开发、科研生产条件的改善以及下岗职工的安置。经批准,5年内国有股收益以无息贷款形式留给科研院所使用。院所国有资产出售所得收益,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发展科技事业。小型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允许租赁使用院所国有资产,租赁费上缴同级财政,缴纳租赁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减免。

  (三)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不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指标控制。院所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可实行低职高聘、高职低聘、只评不聘。

  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前,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一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级职务工资。科研院所分流的富余人员,享受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的有关政策。

  各类科研院所,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政〔1998〕17号文件精神,鼓励技术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推行技术入股,支持技术和经营管理骨干持大股,实行岗位工资和课题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适当拉开收入档次,探索试行年薪制和期权制。

  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历年积累中属应付工资、奖金、福利等个人消费基金结余,经同级财政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部分可作为职工个人资产,以职工持股会等形式投资入股。

  (四)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从2001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此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以及2005年底以前按法定年龄退休的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由单位从财政拨给的事业费中按实列支。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改制前在职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有条件的单位可从本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年限由单位自行决定。改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2001年起5年内,单位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别从财政安排的科学事业费和科研机构自筹的经费中列支。其比例,从参保当月起第一年分别为90%和10%,以后年度按10%的比例逐年减少和增加。其中,原属社会公益型院所的,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原渠道全额安排。

  (五)科研院所改制后,各级政府要继续增加财政科技投入,支持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特别要重点支持从事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医学等重大社会公益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院所。

  进一步改革科学事业费的拨款和使用办法,变养人为办事。转为企业的院所,事业费未减拨到位的,要在2000年底前减拨到位。其他科研院所,也要根据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进一步减拨事业费。事业费减拨到位的院所,改制后5年内,继续保留专项事业费渠道。对进入高校的科研院所,事业费基数相应划转。财政科技经费除了用于院所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会保险费和必要的经常性经费等支出外,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主要用于院所的科技项目、基地建设和必要的设备更新。加大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项目经费中的工资含量。大力推行科技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各类金融机构要在信贷上大力支持科研院所。金融证券部门要优先安排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上市。经济、科技和财政部门对科研院所的技改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要优先安排贷款贴息。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可继续按科研单位审核条件授予外贸进出口自营权。

 三、组织实施

  科研院所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实施。

  (一)省属科研院所改革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科委牵头负责,会同省体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科委、体改委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研院所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财政、人事、国资、税务、社保、工商、技术监督、城建、土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支持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

  (二)省属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院所改革的组织实施,审核院所改革方案,帮助院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院所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继续关心和支持院所改制后的建设和发展。

  (三)省属科研院所的改制方案,由院所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省科委会同体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省属科研院所,要在200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制的各项准备工作,上报具体改制方案,在年底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

  (四)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抓紧制定本地区科研院所改革实施方案,在200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此项工作,列入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科委、体改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五)充分发挥在浙部属科研院所的作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部属院所的改革发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划归我省管理的部属院所,要认真做好接纳工作,有关政策参照省属科研院所的规定执行。

  (六)各科研院所要紧紧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职代会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立足改革,着眼发展,确保稳定,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周密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订本单位的改革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做好过细的工作,如期完成改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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