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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1]40号
【发布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2001-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
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政发〔2001〕4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高等职业学校的管理,确保教育质量,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精神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原则
(一)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符合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二)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应科学合理,与大、中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县(市)一级一般不予设置。
二、设置标准
(三)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同时还应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四)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一支“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稳定的教师队伍。专任教师数量、学历、职称、年龄结构等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教学要求相适应。外聘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校专任教师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一般为5000人,起点应不少于2000人(均不含特殊门类学校)。学校的用地和校舍须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办学规模相适应,同时,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以保证教学、实验、体育锻炼和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校舍可分期建设,但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积,应当保证办学的需要。
(六)高等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40%(不同科类专业可作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不低于90%;每个专业必须拥有与教学要求相适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等实习、实训基地。
(七)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保证。
(八)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具有行业、学科门类等特点的学校,可在“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前冠以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外省地域名称。一般不以个人的姓名命名。学校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九)提出正式建校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投入使用的校园实际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建成的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其中: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学校后勤服务设施能满足办学规模要求,并实行社会化。适用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含外聘教师,下同)不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业课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双师型”专业课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3.具有完备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学计划、健全的教育教学管理文件和规章制度等。
(十)高等职业学校正式建立后,须在4年内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全日制高职在校生规模不得少于2000人。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 10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校舍已按项目批复要求建成,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达到国家校舍建筑定额标准。
三、审批验收
(十一)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由办学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三季度之前提出,逾期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十二)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先由学校举办单位邀请教育、计划、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建设、土管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并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需求,高等学校的布局和学校的定位。
2.建校的名称、校址、管理体制、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学科门类、专业建设、招生及就业面向。
3.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校园基本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经费来源。
4.正式申请建校的,应对照建校后4年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学校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三)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筹建或正式建立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并附论证报告。正式申请建校的,须附交学校章程和建校情况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申请建校的,还须附交学校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十四)省政府接到筹建或正式建立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报告后,委托省教育、计划行政部门组织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进行考察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省教育厅、省计委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省政府。然后,由省政府作出是否准予筹建或正式建校的决定。
经省政府批准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筹建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十五)经批准筹建或正式建立的高等职业学校,须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设置要求。省政府将适时委托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此进行审核或验收。
四、检查处理
(十六)对筹建或正式建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实行评估检查制度和统计监测制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对第一届毕业生实行全面考核验收;对学校办学条件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十七)凡违反本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的,将给予撤销资格、限期整顿、减少招生、暂停招生、停止办学等处理。
1.在申报筹建或正式建立高等职业学校过程中,虚报条件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筹建或正式建校资格,通报全省。擅自筹建或建校招生的,责令其立即停办,严肃查处。
2.经批准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设置要求的,责令其提出整改意见,并给予减少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3年内仍达不到建校标准的,撤销筹建资格。
3.批准正式建立的高等职业学校,经评估检查,办学水平或第一届毕业生考核验收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其整顿,提出整改意见,并给予减少招生的处理。
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生均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小于4000元;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少于70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任教师比例低于20%;每个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双师型”专业课专任教师少于2人。只要出现以上其中之一情况的,即为“黄牌”学校,减少招生。
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生均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小于3000元;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少于50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任教师比例低于15%;一个及以上专业未配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双师型”专业课专任教师。只要出现以上其中之一情况的,即为“红牌”学校,暂停招生。
凡连续2年为“黄牌”的学校,第3年暂停招生;凡连续2年为“红牌”的学校,实行“关、停、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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