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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1]53号
【发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2001-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渔业
结构调整切实减轻渔民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政发〔2001〕53号) 根据《中日渔业协定》和《中韩渔业协定》实施后海洋渔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政府决定,在继续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渔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浙政发〔2001〕15号)有关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省海洋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扶持力度,切实减轻渔民负担,努力实现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渔区稳定的目标。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力发展浅海养殖业。 “十五”前三年,省里每年安排3000万元浅海养殖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抗风浪深水网箱的贷款贴息、浅海养殖海域的基础设施改造、扶持抗风浪深水网箱国产化制造、浅海贝藻类开发、浅海养殖容量研究和配合饲料技术开发等。省里重点扶持2-3家抗风浪深水网箱国产化制造定点企业,经认定后,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各沿海市、县也要增加对发展浅海养殖的投入,对列入省里扶持的项目,市、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能低于省扶持资金数。
二、积极稳妥地发展远洋捕捞。 “十五”前三年,省里继续安排贴息资金500万元,重点扶持远洋渔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同时在引进远洋渔船先进设备、造船物资进口指标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快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 加快水产品精深加工的科技攻关步伐,经省政府认定的水产加工龙头企业,给予技改项目贷款贴息,享受省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用电、用地等优惠政策。向水产加工企业征收的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经当地征收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四、进一步加强水产种苗、病害防治和市场拓展工作。 “十五”前三年,省里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水产优质种苗的繁育和推广。同时,加强水产病害防治、市场开拓和信息网络建设。
五、调整渔业税、农业特产税政策。 将现行渔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合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征收机关要从减轻渔民负担出发,从低核定农业特产税计征任务。舟山市及定海、普陀、岱山、嵊泗、三门、洞头、苍南、平阳等财政相对困难的县(区),其由于实施中日、中韩2个渔业协定而造成渔区农业特产税减收部分,“十五”前三年由省财政予以转移支付补助;其他沿海渔区市、县(市、区)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其税收减收部分由当地财政自行消化。
六、全面清理整顿涉渔收费项目。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种涉渔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制止面向渔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有关部门要从减轻渔民负担出发,精减渔业规费,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证手续。暂停收取渔业捕捞许可证变更手续费、渔业船舶登记费、渔洋渔业职务船员考试申请费、初次核发的各类渔业证书工本费;不向本省出海捕捞和浅海养殖渔民收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捕捞渔民转产发展海水养殖5年内免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从低核定向捕捞渔民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港费、渔船和船用产品检验费;3年内减半收取渔船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实际违规情况收取渔业资源赔偿费;各类渔业证书补发、《捕捞日志》和标志旗、出海船舶户籍牌只收取实际工本费。合并有关渔业证件,除远洋渔船外,60马力以上捕捞渔船基本证件不得多于3本,不足60马力捕捞渔船实行一船一证。
七、着力压缩捕捞能力。 严格实施“双控”(控制马力、控制船只)制度,清理整治“三无”渔船,控制造船源头。从发文之日起,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近外海捕捞渔船。由省经贸委牵头,工商、质量技监、海洋与渔业、交通、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对渔船修造行业的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无证造船行为;对违规生产的造(修)船厂,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十五”期间,全省每年要减少1000艘以上捕捞渔船。“十五”前三年,省里在原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基础上,再增加500万元资金,用于赎买废旧渔船,建设人工鱼礁等,促进渔民转产转业。同时要建立规范的海洋捕捞行业准入制度,促进捕捞渔民素质的提高。
八、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各地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将原有的海洋监察、渔政执法、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业无线电管理等执法职能进行归并,组建为统一的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机构,现有人员要精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九、切实加强对海洋渔业工作的领导。 各沿海地区要从讲政治、顾大局和维护渔区经济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海洋渔业工作的领导,把加快调整渔业结构,减轻渔民负担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海洋渔区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抓住机遇,加大力度,千方百计帮助渔民转产转业,减轻不合理负担,增加收入。高度重视渔区社会治安工作,加大对海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浙江省海事渔事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浙综委〔2000〕26号)规定,建立海事渔事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跨市海上渔事、海事纠纷的调查处理,切实维护渔场生产秩序。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渔业结构调整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改善服务环境;保险部门应创造条件,开办浅海网箱养殖保险业务;工商部门对转产转业的渔民在申报新办企业执照、有关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帮助;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生活困难的渔民纳入农村低保对象。各沿海地区要结合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基层渔业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法制教育,增强广大渔民执行《中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的自觉性,积极调整渔业结构,努力实现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渔区稳定的目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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