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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5-27
【生效日期】1996-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证券委员会
关于对全省期货市场进行清理检查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6〕121号1996年5月2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证券委员会《关于对全省期货市场进行清理检查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全省期货市场进行清理检查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期货市场发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的是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盲目参与期货投机交易,造成巨额亏损;有的企业把银行贷款、拆借资金等擅自用于期货交易,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经营。今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对规范整顿期货市场和加强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杜绝上述问题的产生,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对期货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参与期货交易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下同),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参与期货交易;金融机构是否按规定停止商品期货的自营和代理业务,原有业务是否已按期平仓了结;期货经纪公司是否按规定停止期货的自营业务,原有自营业务是否按期平仓,以及是否按规定取消所有金融机构和不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客户资格;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清理检查的方法:凡参与期货交易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期货经纪机构都要进行自查自纠,并在6月底之前,把自查自纠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期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清理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组织。
各级期货监管部门要做好清理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抽查。对重点抽查出来的问题,要按国务院通知规定从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通过清理检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期货市场主体。今后,凡省内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批准,同时报同级期货监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允许参与期货交易的,必须严格按规定从事与其生产、经营有关商品期货品种的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要明确规定代表本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出市代表的职责和权限,出市代表要定期完整地把期货交易的原始凭证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要加强审核和监督。严禁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个人名义在期货经纪机构开户;严禁把单位资金和个人资金注入同一帐号,混合操作;严禁用银行贷款和发债券所募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各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要按规定严格审批制度。各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商品期货的自营和代理业务,不得出具期货交易资金保函,不得发放贷款或拆出资金用于期货交易。全省各期货经纪公司一律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对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要求代理交易的,必须严格审核有关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对不符条件的,不得接受其它客户;对允许入市的单位,要严格规范交易行为,不得进行违法交易;双方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帐,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在存入期货经纪机构的资金帐户中直接提取现金。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发育还不健全,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期货交易的风险很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从事期货交易的监督,避免有关企事业单位盲目入市,违规操作,造成公有资产的损失。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信贷资金流入期货市场。期货监管部门要建立对期货经纪机构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查处有关问题,以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市、地期货监管部门应于7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期货市场清理检查的情况报省期货监管办公室。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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