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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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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2-17

  【生效日期】1996-0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矿业秩序、

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6〕37号1996年2月1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维护矿业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繁荣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我省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屡禁不止;非法经营和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或采矿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侵占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盗窃、抢夺矿产品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乱采滥挖、掠夺性开采矿产资源,既严重破坏、浪费了国家的矿产资源,还造成大量矿山安全事故,严重污染环境。矿业秩序的混乱还带来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为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要求,现对我省治理整顿矿业秩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深入广泛宣传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

  2、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并重。

  3、坚持依法办矿、严格审批、持证开采。坚决制止乱采滥挖、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4、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或采矿权。

  5、维护国家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因地制宜地发展集体矿山企业。

  6、坚持治理整顿与反腐倡廉相结合,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矿业开发、经营等行为。

 二、预期目标

  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深入人心,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得到维护,中央与地方利益得到合理兼顾,历史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2、取缔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矿产资源活动,依法处理非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矿区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3、矿山企业之间的开采范围划界标桩清楚,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得到保护,矿区秩序明显好转。

  4、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矿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开采审批管理、爆破用品管理、劳动安全管理、选矿厂审批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矿产资源补偿费得到全面依法征收。

  5、从当地工作实际出发,矿产资源的管理机构得到切实加强。

 三、整顿工作的方法和重点

  矿业秩序的整顿工作要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宣传与整顿相结合。宣传工作要贯穿于整顿工作的始终,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突出宣传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推动整顿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二是坚持抓面上与抓重点相结合。除了抓好面上的重点工作外,还要抓住本地区的重点问题和重点矿区,努力加以突破;三是坚持自查自纠与抽查处理相结合。整顿工作要体现“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一般性的问题通过矿山企业的自查自纠来解决,对隐瞒不报或我行我素的,要严肃处理;四是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在做好整顿工作的同时,要健全机构和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来解决矿业管理中的根本性问题。

  我省的矿业秩序整顿工作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9项内容进行,重点为:

  1、取缔、清理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越界采矿和抢夺国有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

  2、查处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3、依法征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对拒不缴纳和逃漏税费的要严肃查处。

  4、严肃处理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损失的大案要案和在检查整顿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5、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矿山安全法和爆破用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采矿和开办选矿厂的违法案件。

  6、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股办矿或经营矿产品。依法打击矿区黑社会势力和“矿霸”,维护矿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四、整顿工作的步骤

  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从1996年2月底开始,到1996年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6年2月底至3月15日,为整顿工作准备阶段。包括宣传发动,组织领导,调查摸底和制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阶段:1996年3月15日至5月1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包括自查自纠和抽查处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整顿工作9项主要内容和我省整顿工作的重点,部署各类矿山企业、矿产品经营单位和地勘单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表由省地矿厅制订)。在此基础上,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矿山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逐个进行整顿和处理。5月中旬,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的整顿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1996年5月15日至6月30日,为总结阶段。包括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的总结和建立健全矿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矿业管理的机构建设。县级整顿工作总结要求在6月10日前报所在地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市(地)整顿工作6月20日前报省整顿矿业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要通过矿业秩序的整顿,针对存在问题和管理工作上的薄弱环节,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矿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要从矿产资源管理的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强管理机构的建设。

 五、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整顿矿业秩序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省政府成立全省整顿矿业秩序领导小组负责整顿工作,由叶荣宝同志任组长,周航、汤文权同志任副组长,韩建国(省地矿厅)、沈陇声(省计经委)、李洪生(省司法厅)、黄子钧(省公安厅)、石奎国(省工商局)、郑一方(省劳动厅)、李兴灿(省环保局)、王汀华(省乡镇企业局)、徐志行(省监察厅)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地矿厅,韩建国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地、县也要有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实施整顿工作。乡镇政府也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整顿工作。

  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互相配合,协调行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通知要求做好工作,努力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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