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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2-24
【生效日期】1990-0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发
〔1990〕8号文件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清理工作的报告
(1990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
最近,国务院下发国发〔1990〕8号文件,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审批建设用地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从我省实际情况看,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对建设用地审批进行一次清理是非常必要的。我省部分地方越权批地情况相当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七年以来,全省共发生越权批地案件4021件,非法批准占用土地1041.5亩。有的还擅自制定与土地管理法规相抵触的文件,扩大审批权限;有的把耕地当作非耕地批;有的把蔬菜地当作耕地、非耕地批;有的用化整为零的办法,把一个建设项目用地分多次审批,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为坚决制止越权批地行为,我们对认真贯彻国发〔1990〕8号文件,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建设用地审批情况的清理工作。建议组织监察、计划、城建、土管等部门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采取自查和逐级检查的方式,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各县(市)必须在四月底五月初完成自查,并将清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地(市)写出书面报告。五月底前,各地(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所辖县(市)进行复查,然后将查处情况报省土地管理局。六月份,由省组织若干检查组赴各地抽查。
二、对清查出来的越权批地问题,按《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是越权批地的文件一律无效。对越权批地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规定并已明确续建的和已经竣工的,其使用的土地要按土地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其它在建项目一律暂停建设,由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重新审批后才能继续建设;确定停建的项目的土地,属集体所有的,退回原集体耕种;已经国家征用但仍可耕种的,可作为国有土地由农民办理承种手续后耕种,待国家建设需要时无偿收回;已经无法耕种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收回,按调整投资结构的要求,有偿划拨给符合征地条件的建设单位使用。
三、各级政府要通过这次清理,认真总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健全土地监察网络,审批土地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监督制度,加强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防止越权批地的情况继续发生。在这次清理后又发生越权批地的,各级政府要给以从重从严处理。今后,每年二月底以前,各县(市)要将上年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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