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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0]49号
【发布日期】2000-03-20
【生效日期】2000-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
(浙政发〔2000〕49号)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连锁经营是一种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为加快我省连锁经营的发展,促进流通产业的现代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发展连锁经营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发展连锁经营作为促进流通产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形式,打破部门、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界限,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培育一批上规模、规范化、跨区域的连锁企业集团,调整结构,转换机制,规范管理,全面提高我省流通产业组织化、现代化程度。
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全省连锁经营发展的现实基础出发,争取到2000年底,全省连锁经营年销售额达到110亿元左右,相当于同期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左右;到2005年,全省连锁经营的年销售额达到300亿元左右,相当于同期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左右。在全省形成10至15家左右规范化程度高、门店数量多(20家以上)的重点连锁企业,5家左右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
二、工作重点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连锁经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到当地城市建设和流通网点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去,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一方面,要结合旧城改造和老网点的改造,充分利用现有国有商业、物资和供销社系统建立的销售体系和经营设施,加快连锁网点的发展;另一方面,抓好新居住区连锁网点的合理配套,妥善处理各种流通业态的错位布局,避免流通企业的过度竞争。
(二)扶优扶强,培育龙头。要鼓励实力雄厚、规范化程度高的优势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强强联合、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多种改革方法,组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积极引导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引入以连锁为主要内容的新的经营业态,引导规模小、实力弱的连锁企业加盟大型连锁公司,发挥规模经营优势,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三)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在区域布局方面,要以杭、宁、温等中心城市为重点,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梯度推进,网状辐射。要引导一些较成熟的连锁公司适时地向外拓展,向城乡结合部和县城、中心镇延伸。在连锁形式方面,在积极支持发展直营连锁的同时,倡导名店、名牌企业以商权为纽带,发展特许(加盟)、自由连锁;积极探索与发展电子商务、代理制等相结合的新型营销方式。在经营业态方面,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宗旨,优先发展以经营粮油、蔬菜、食品、副食品、百货为主的连锁便利店和连锁超市,积极发展餐饮业、服务业、旅馆业、生产资料、工贸一体化的连锁经营,鼓励民营连锁企业的发展。
(四)加快配送中心和配套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加快建设自有的配送中心;鼓励生产企业或物流公司与连锁企业通过股份制等办法,联合建立配送中心。要加快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行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提高连锁企业管理规范化、现代化水平。
(五)加快培育人才,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引进连锁经营人才,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考察等形式,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以适应连锁经营发展的需要。
三、政策措施
(一)连锁企业发展资金的筹措,以企业自筹为主,各级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连锁企业发展连锁门店,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各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支持,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对连锁企业经营生鲜食品设施及现代化管理设施投入的所需贷款,各级财政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贴息。
(二)妥善解决连锁企业税收征纳问题。对跨地区经营的连锁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的直营连锁店,报经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增值税可由总部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对连锁店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的,其增值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1号文件规定精神执行。
(三)优先安排连锁企业经营用房。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的商业服务用房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连锁企业,连锁企业对其租用的营业用房进行装修的,应征得产权人同意,属于国有产权的,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因装修而加租。对原有商业用房改建扩建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新增面积的有关规费。租用公房的国有、集体连锁企业,购买其经营用房产权的,可享受一次性价格优惠20%。
(四)简化连锁企业工商登记手续。连锁企业的总部、分店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法人登记,分店办理营业登记。连锁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其他地区开设分店的,可持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对于连锁企业开设的特许连锁分店(加盟店),按现有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五)扩大连锁企业经营范围。连锁企业在主业经营的基础上,以便民为目的,经批准可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卷烟制品(包括进口卷烟)、非处方药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代办公用电话等项业务。对有关专营、专卖商品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办理。鼓励各地烟草专卖企业直接在连锁店开设零售网点。对卷烟、食盐等专营商品,可由专卖企业按连锁企业总部提出的计划统一配送。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
(六)确保连锁企业商品运输畅通。大中城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向市区各门店配送商品车辆的特殊需要,应积极支持,提供便利。
(七)支持重点连锁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具备条件的重点连锁企业经批准可赋予进出口经营权。支持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引进管理技术和人才,试办合资合作连锁经营企业。
(八)切实保护连锁企业的商权。对连锁企业的商(字)号、服务商标等商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保护力度。连锁企业统一使用的品牌、商标,享有与工业企业品牌同样的参评资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发展连锁经营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划和政策措施,做好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要逐步组建连锁经营企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全省连锁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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