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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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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0]123号

  【发布日期】2000-06-03

  【生效日期】2000-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

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0〕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我市高等教育的投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69号)精神,决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征收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标准:凡在全市城镇(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新建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其中对安居工程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免收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

 二、征收办法: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代征。收费时,应向缴费单位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该收费票据作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凭证之一。

 三、经费管理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按“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按4%比例返还手续费后,其中30%上缴市,用于发展高等教育;70%留地方用于发展当地教育事业。市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上缴部分,各县(市)、区财政须按季(在每季后10天内)上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230100650111995,工商银行鼓楼支行)。市本级征收和各县(市)、区上缴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支出列入政府专项资金收支计划。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自行出台的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教育配套费予以取消。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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