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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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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101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发布日期】1998-04-03

  【生效日期】1998-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修改《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关于修改〈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

       关于修改《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治安许可证;本省内河水域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当按照《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若干规定》的规定申领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若干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除依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可以责令补办手续、限期整改。”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的处罚实施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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