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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0]22号
【发布日期】2000-02-02
【生效日期】2000-0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外经贸厅、省计经委、省财政厅关于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22号)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外经贸厅、计经委、财政厅《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日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若干意见
(省外经贸厅 省计经委 省财政厅 1999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7号文件及其有关配套文件精神,鼓励我省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对于扩大商品、资金、信息、技术和人员的双向流动,带动我省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我省的对外开放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我省产业优势和企业自身优势,以贸易为先导,以加工生产为基础,积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努力把它培育成我省出口的一个新增长点,使它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在行业上以我省比较有优势的机械、轻工、纺织服装、化工医药、建材冶金、电子等为主;在投资国别上,以东南亚、非洲、中南美洲和中亚等为重点,逐步扩大到东欧、西亚等地区;在投资主体上,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赴境外开展加工贸易;在投资方式上,可以实行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
二、鼓励和优惠政策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及国务院办公厅〔1999〕17号文件的精神,企业经国家批准赴境外开展加工贸易可以享受以下鼓励、优惠政策。
(一)资金支持
1.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可从银行得到中长期贷款,并享受50%的贴息。
2.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
3.获境外加工贸易批准证书的企业,已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境外企业财政登记和产权登记的,自获利起5年内经批准所获利润可充实资本金。
4.经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贴息2个百分点。
5.银行对境外加工贸易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和原材料所需资金积极提供出口信贷。
(二)外汇管理
1.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2.适当延长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和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人员出国(境)
1.对经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经贸业务人员出国(境)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2.简化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由省外经贸厅和省外办根据外经贸部、外交部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国(境)任务审批和办理护照、赴港澳证件等有关事项的具体操作办法。
(四)出口退税
对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实行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
(五)保险鼓励
为境外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和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
(六)进出口经营权
对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优先赋予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三、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办程序
各有关审批部门在企业申办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
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计经委共同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并要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简化现行的申报程度,缩短申报时间,方便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
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只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及购汇及外汇汇出的,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汇风险及来源审查意见。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或审批手续。
四、组织实施工作
(一)境外加工贸易由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商省计划与经济、财政、外事、公安、外管、海关、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省计经委会同省外经贸厅根据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业、产品指导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浙江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业、产品指导目录》。省外经贸厅负责境外市场的了解和开拓、境外的投资环境调研等。要建立境外加工贸易投资项目库和境外投资环境资料库。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商省计经委为已获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省内企业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请有关基金的资金支持,并支持企业申请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及贴息、周转外汇贷款及贴息。
(四)杭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杭州分局、省国税局要会同省外经贸厅做好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实物出口的退税工作。
(五)省外办、公安厅会同省外经贸厅制订简化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经贸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具体管理办法。
(六)境外加工贸易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的,省外经贸厅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已经批准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尚未取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省内企业,由省外经贸厅优先向外经贸部申请授予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五、监督管理
各地区和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企业赴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一方面要会同各职能部门帮助企业认真执行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对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督促企业遵守投资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服从我驻当地经(商)参机构的指导和协调,确保我省境外加工贸易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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