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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1-01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拖拉机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拖拉机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预防减少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及在辖区内的外籍拖拉机驾驶员。
第三条 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员实施违章记分管理。对违规违章的拖拉机驾驶员予以记分和考试;对模范遵守有关规定的拖拉机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五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12分、6分、3分、2分四种。
第六条 拖拉机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 醉酒后驾驶拖拉机的;
(二) 把拖拉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 驾驶无牌无证拖拉机的;
(四) 挪用、转借拖拉机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拖拉机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拖拉机牌证、驾驶证的;
(六)驾驶拖拉机违章载人的。
第七条 拖拉机驾驶员有下列违规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酒后驾驶拖拉机的;
(二)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拖拉机的;
(三) 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的;
(四) 擅自改装、拼装拖拉机的。
第八条 拖拉机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拖拉机临时号牌的;
(三)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拖拉机的;
(四)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拖拉机的;
(五) 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六)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车的。
第九条 拖拉机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车速规定的;
(二)违反车辆装载规定或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三)驾驶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的拖拉机的;
(四) 不按规定安装拖拉机号牌的;
(五)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第十条 拖拉机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一) 造成重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6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3分;
(三)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12分,从拖拉机驾驶员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二条 违章记分与对拖拉机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同步执行。
第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四条 拖拉机驾驶员记分分值已满12分的,由农机监理部门统一保管其拖拉机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
第十五条 农机监理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记分同步执行,累加分值。
农机监理部门要定期到公安交警部门查询有关对拖拉机驾驶员的违章记分情况。
第四章 复训
第十六条 农机监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2分的拖拉机驾驶员要进行安全复训,学习、考试的内容是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
第十七条 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拖拉机驾驶员违章记分查询方式。对需要参加安全复训的拖拉机驾驶员应当提前通知安全复训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拖拉机驾驶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照农机监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安全复训。
第十八条 记分分值满12分的拖拉机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的, 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拖拉机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满12分的,除须重新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的安全复训和考试外,还须增考场地驾驶。
第十九条 拖拉机驾驶员对违章记分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记分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拖拉机驾驶员接受安全复训的时限顺延。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条 农机监理部门对无违章记分的拖拉机驾驶员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拖拉机驾驶员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违章记分的,免审验一次;
(二)拖拉机驾驶员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无违章记分的,同时延长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一条 农机监理部门对予以奖励的拖拉机驾驶员应当在拖拉机驾驶证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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