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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9-12
【生效日期】1991-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乡镇集体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浙政〔1991〕18号1991年9月1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要求,发展乡镇企业的指导思想必须来一个大的转变。今后十年,浙江乡镇企业的发展不能再靠铺新摊子、走“外延”的路子,而应该从“大发展”转到“大提高”,从量的扩展转到质的提高,在提高中求发展。为此,在保持现行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对扶持乡镇集体企业稳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再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倾斜扶持
1、由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以上政府确定的重点骨干企业和省级以上星火示范企业,其税收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部分,除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税收的企业和产品以外,按规定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畅销、经济效益好、年实现利税超过200万元,或外贸收购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经县财税部门批准,其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可提高到12%。
3、重点骨干企业可在县农行营业部开户。农行、信用社发放的乡镇企业贷款,优先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其中,对国二级以上企业贷款,执行期限利率;对特一级信用企业贷款,农行执行法定利率,不向上浮动,信用社的利率也要少上浮或不上浮。
4、列入省核定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的乡镇企业,可享受浙政〔1991〕1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推进乡镇企业技术进步
5.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和加强以企业自筹、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星火发展基金相结合的乡镇企业科技投入体系。(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县以上技术进步优秀企业,列入省级以上星火计划项目的企业和经济效益好的机械、电子、化工企业,按销售收入提取新产品开发费用的比例,从1%提高到2%,提取的新产品开发基金要保证用于技术开发。(2)银行适当增加乡镇企业贷款规模,合理调整信贷结构,逐步提高乡镇企业技改设备和星火计划项目的贷款比重。各地收回的乡镇企业设备贷款,继续留给当地用于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3)省、地(市)、县各级财政每年都要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实施。
6、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要认真、坚决地落实浙政〔1990〕10号文件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县以上批准立项、经济效益好的乡镇企业技改项目和省级以上星火计划项目的设备贷款,在还贷时,按规定权限报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所得税。
7、简化乡镇企业技改项目的审批手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技改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用汇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地(市)经委(计经委)或省乡镇企业局审批;地(市)经委(计经委)也可根据情况授权县经委(计经委)审批。农行贷款的审批权限相应下放,乡镇企业设备贷款报省农行审批的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凡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设备贷款由县农行审批;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贷款由地(市)农行审批。有关部门要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
8、经批准纳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三年。省级新产品(包括省级星火计划项目新产品),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减免税起始时间,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证明,经当地财税部门核准。
9、鼓励科技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1)国家统一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国家干部身份不变,户粮关系、档案工资、职称评定可在县乡镇企业局或科技服务机构,其工资、奖金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在乡镇企业连续工作八年以上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其农业户口的配偶或子女可解决一个“农转非”。(2)具有中级职称(含中级)以上的乡镇企业科技人员,凡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星火成果一、二等奖或发明奖的项目主持者,其本人或子女可解决一个“农转非”;年实现利税连续三年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可一次性给予一至二名“农转非”指标,用于贡献突出的企业科技人员本人或其子女的“农转非”。(3)乡镇企业自己培养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户粮关系,采取城镇落户、口粮自理、平议差价由企业补贴的办法,在厂有效、离厂无效。
三、鼓励企业优化组合加强联合
10、鼓励企业兼并。兼并企业缴纳所得税,可按冲减被兼并企业未弥补的亏损后的利润额计缴,但连续冲减不得超过三年;兼并企业归还被兼并企业的贷款有困难的,银行给予延期还贷付息、不加息,并适当减收被兼并企业挂帐计息中上浮和加收的利息,税务部门可按管理权限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银行、信用社对兼并企业要适当增加生产急需贷款;被兼并企业贷款债务转移后,贷款归兼并企业使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资产评估的机构的重新评估,并由财税部门核准,按评估后的价值入帐。
11、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业集团。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包括星火产业集团),优化经济结构,发挥规模经济效益。以乡镇企业为核心组建的企业集团,可享受省政府制定的有关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
12、继续鼓励乡镇企业与国营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各种经济联合和技术协作,已经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要继续执行。
四、强化乡镇企业自我积累
13、乡镇企业税前上交的农业发展基金和社会性开支,必须严格控制在县以上政府规定的比例以内。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必须确保至少有60%留作生产发展基金,上交乡村的最多不得超过20%。
14、职工分配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必须坚持人均年收入增长率低于人均创利税增长率的原则,厂长等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的差距要坚持适当的原则,一般不要超过两倍。为防止超分配,要提倡平时的月工资收入先预付70%左右,其余部分到年终审计结算后再兑现的办法。当年经济效益比较好,职工收入按承包合同兑现增得过多的企业,要建立工资储备金,做到以丰补歉。有条件的企业,经财税部门同意,可实行工效挂钩(即工资与税收、提留、利润挂钩)的分配办法,其职工工资可按实列支,同时不再实行计税工资。
15、继续推行以厂长为代表的集体承包,建立和完善由效益指标、后劲指标、管理指标三部分组成的承包考核体系,把企业自有资产增值作为增加企业后劲的重要考核指标,与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紧密挂钩,促使企业分配合理化。乡村集体企业原则上不搞“一脚踢”承包。
16、乡镇企业按照规定征收的奖金税,由县财税部门返还给乡(镇),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7、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流动资金的自有率。乡镇企业每年要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充实流动资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可按银行基准利率逐月提取自有流动资金占用费,在营业外列支。
18、国家给乡镇企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除弥补亏损、归还技措贷款以外,全部转入国家扶持基金,不并计利润,不提取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
五、鼓励乡镇企业增加出口创汇
19、省级有关部门每年要在支持出口创汇和“三资企业”的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出口创汇的乡镇企业;农业银行、信用社对出口创汇的乡镇企业,在项目贷款、技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上优先安排,在自有流动资金比例要求上适当给予照顾。
20、乡镇企业产品在完成本省口岸出口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多口岸出口,外贸部门要积极为其提供服务;同时,要按照“谁出口,谁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各级进行奖励。
21、企业因完成出口任务需要加班加点而超发的工资,经财税部门审核同意,可按实列支。
22、有自营出口权企业和“三资企业”的人员出国考察,进行业务洽谈和产品售后服务,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简化出国审批手续。
23、农业银行可根据各地乡镇企业金融外汇业务的需要,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县和大的建制镇,逐步设立国际业务代理机构,为在农行开户的乡镇企业办理国际金融业务。
六、促进亏损企业扭亏增盈
24、对亏损企业,在贷款上实现区别政策。凡属于季节性、临时性亏损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在制定可行的扭亏措施的前提下,可适当给予贷款;扭亏期间,不加息、不罚息。
25、乡镇企业的亏损额可从盈利年度起在实现利润中抵补,连续抵补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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