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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1]83号
【发布日期】2001-09-04
【生效日期】2001-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
关于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关于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
(市教委 市计委 市财政局 二00一年九月)
为了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完成国务院提出的从2001年起在全国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消灭中小学危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01〕13号)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管理办法》(教财〔2001〕7号)以及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通知》(浙教计〔2001〕120号)精神,现就全市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义
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集中解决中小学危房问题,使中小学生和教师在安全、整洁的教室中安心学习和教书,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充分保证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落实。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高度,以对师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我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按要求如期完成。
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目前,全市11个县(市)、区有8个县(市)、区存在不同程度的危房,涉及到155所学校近272幢建筑,总面积达18239平方米。对上述经授权机关确认的D级危房必须立即无条件地封闭停用、拆除,并限期进行改建或彻底的结构修复,力争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消除中小学危房。凡尚未排除中小学危房的地区,一律不得实施新的学校基建工程项目。
三、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原则
(一)要坚持分类处理、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建设部JGJ125-9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实事求是地区分危房的类型和等级,要根据本地区中小学危房的分布状况、危险程度和用途等因素,分轻重缓急进行维修、改扩建和新建。
(二)要坚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凡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不予保留的学校,不纳入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范围,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在调整过渡期内不出现任何问题,并限期彻底拆除。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保留的学校在危房改造时,应充分考虑合并后学校的师生增员、校舍扩建等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三)要坚持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原则。根据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浙教计〔2001〕120号文件精神,凡列入危房拆建计划的项目,应作为当地重点项目,手续从简,资金从优,政策优惠。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凡未经质监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坚决杜绝“三无”(无证勘察、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现象和“三边”(边出图、边修改、边施工)工程的产生。危房改造以牢固、安全、经济、实用、方便学生为原则,改造中新建、扩建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须在50年以上。
四、建立、健全校舍正常维修管理制度
受建筑使用寿命限制,中小学危房的产生和改造是动态和长期的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学校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健全房屋维修管理制度,建立中小学校舍管理档案,制定校舍结构安全定期检测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掌握校舍结构安全动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逐步形成一个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有效机制。
五、加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和管理,由市教委、计委、财政局有关负责人组成中小学危房改造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已另行发文通知)。各地要尽快成立有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相应机构,建立和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加强工作协调和调度,推动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六、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资金筹措
按照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所属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负全责并保证资金投入,以确保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确定的目标。要通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置换地产和房产等多种渠道筹措建设经费。市将安排一定财力对各地的危房改造提供适当的专款补助。各地应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原则上按市专款不低于1:2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市专款和各地配套资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及危房改造项目建设,严禁将专款用于清偿以前中小学建设贷款或挪作他用。为危房改造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借此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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