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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9-15
【生效日期】1998-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
基金等项目和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8〕173号1998年9月1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8〕107号)和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关于地方要求保留的涉企收费项目处理的通知》(浙减负〔1998〕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公布第五批取消的53项收费、基金(见附件1)和降低收费标准的11个项目(见附件2)。53项收费、基金等项目的取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降低后的11项收费新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下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对照这次取消的收费、基金等项目,凡内容、性质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有禁不止,继续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的,应坚决予以查处,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1: 第五批取消的涉企收费、基金等项目
1.各市、地、县自行出台的交通建设性收费、基金、集资、附加费、统筹等〈包括市客站建设资金;各县(市)、区公路(道路)改造建设基金、资金;交通建设资金等〉
2.道路客货运力投放资金或新增运力调节金(包括公路线路有偿使用费等)
3.城市道路沿线受益配套费
4.小公交管理费
5.车辆通行证费〈包括宁波市禁行路线通行证工本手续费;各县(市)、区车辆通行证费等〉
6.户外广告市容管理费
7.燃气管理费
8.图书报刊零售单位经营管理费
9.市(地)、县出台的行业归口企业管理费(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除外)
10.基层社行政管理费
11.船舶交易管理费
12.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费
13.农民合同工管理费
14.加工电管理费
15.各类地方教育附加费、事业费
16.各类地方教育基金〈包括各县(市)、区出台的人民教育发展基金、教育集资费、教育设施费等〉
17.各类中小学集资费(包括海曙区教育功臣生赞助费等)
18.污水处理设施配套费
19.综合治理专项资金
20.城市市场建设基金
21.民工建勤资金
22.地方综合发展资金
23.接轨浦东专项资金
24.南排工程建设资金
25.块石护岸集资
26.排污许可证工本费
27.重大技改项目农转非补偿金
28.超标占地费
29.技贸许可证费
30.打假治劣抵押金
31.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保证金
32.计划生育责任金(包括各街道或计生办的计划生育押金等)
3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金(包括保证金、综治费等)
34.标准备案发放标准证书工本费
35.洗车业营运证工本费
36.投资许可证工本费
37.门前三包责任书工本费
38.税务管理卡工本费
39.水闸闸桥机动车辆造桥费
40.涉外项目选址检测费
41.公路沿线土地增值费
42.屠宰网点建设费
43.铁水中转港口建设费
44.城镇创卫卫生费
45.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费
46.地方电力增(扩)容费
47.社会发展建设基金
48.梁辉水库集资费
49.社会事业发展资金
50.环卫清运及绿化建设资金
51.引水建设配套费
52.社会负担费
53.汽配技术服务费
附件2: 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
1.代办企业注册登记费
2.审查会计报表费
3.基建工程审计费
4.企业资本验资费
5.资产评估(含房地产、土地评估)费
6.代理纳税申报费
7.厂长、经理离任责任审计费
8.工商、会计、审计、税务顾问费
9.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费
10.卷烟交易服务费
11.商品房价格审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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