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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委[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01-06
【生效日期】2001-0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
(2001年1月6日浙委〔2001〕1号)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农业和农村经济出现了持续增长的好势头。在新的世纪里,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围绕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农业产业化为载体,进一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此,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制订如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40条政策意见。
一、取消粮食定购,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
(一)从今年起,取消粮食定购任务。鼓励农民按照市场导向自主调整耕地种养结构,大力发展效益农业,放手发展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着力提高经济作物、畜禽、水产等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凡是在原粮地上常年调整发展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业的集中产区,本着“两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可以只征收农业税或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征收农业税的,由市、县政府自主决定缴纳粮食或代金。结构调整后的种养业生产用电,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优惠,具体由省物价、电力部门研究落实。
(二)全面开放粮食市场。鼓励多种所有制的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和个体粮商依法经营粮食。放开粮食批发经营,鼓励省内外经营粮食的企业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代储代销等各种经营业务。鼓励粮食加工、流通企业在省内外粮食主产区建立原料基地,建立稳定的粮食产销关系。大力培育各类粮食市场,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努力把我省建成南方销区的粮食集散地。
(三)放开粮食购销价格。从今年起,粮食的购销价格随行就市。省里原则上不再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取消价外加价补贴。各级原用于定购粮的价外加价补贴资金保持稳定,用途作适当调整。对一时难以调整种植结构的种粮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在一定时期内,各级政府仍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使其收入过度减少。全省每年储备粮轮换,由粮食部门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签订产销合同,按保护价收购,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时,收购价随行就市。
(四)实行粮食供求平衡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粮食供给安全。各地要建立科学的粮食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行情的分析、监测,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健全省、市、县各级粮食储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我省实际需要,适当扩大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确保相应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建立完善各级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加快市县中心粮库建设。依法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加快建设标准农田,切实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五)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资金供应管理办法应作适应性改进,拓宽贷款的范围和对象,在继续帮助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解决粮食收购资金的同时,积极帮助其他符合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解决有关信贷资金。
二、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大力发展效益农业
(六)各地要充分发挥本地的区域比例优势,积极发展有优势的特色农业主导产业和品牌产品。省里重点培育蔬菜水果、花卉苗木、桑茶竹木、水产养殖、名特畜禽等特色主导产业。
(七)各地要切实加强具有区域特色农业产业的培育。对区域种养专业化布局明显、形成产业特色的基地,农业结构调整成效显著的市、县,省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八)要努力把各类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成为有特色的效益农业示范园区,并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各地特色农业产业带的形成。省、市、县(市、区)要合力建设好11个省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和100个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基地。今明两年,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予以专项扶持。
三、扶大、扶强、扶优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九)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结成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真正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体制。鼓励和引导各类工商企业投资效益农业,争当农业龙头企业。按照“扶大、扶强、扶优”的要求,省里选择确定20家有优势、有特色、有基础、有前景、能带动区域特色农业发展的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今明两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贴息资金予以重点扶持。各市、县(市、区)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市级确定3-5家,县级确定2-3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促使其尽快上规模、上水平。
(十)省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运输本企业经营的农产品,以及部分鲜活农产品出现卖难时,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开通“绿色通道”,凭省直有关部门核定发放的“绿色通行证”,免缴过路、过桥、过隧道费。
(十一)省、市、县各级骨干和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基地所需的用地,可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或承包,只办备案不办审批手续。发展农产品加工等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由省里单列2万亩土地,直接安排到项目,并免收级差地租。
(十二)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应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积极支持解决其技改贷款以及农副产品收购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适当优惠。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有条件的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发行股票上市。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用电要实行优惠。
(十三)对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于符合国家内、外资企业鼓励产业政策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及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由县以上主管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照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大力发展开放型农业,提高我省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四)大力扩大农产品出口。鼓励农业生产企业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要积极争取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农产品出口配额的分配要逐步向产品质量好、经济效益高、有经营实力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倾斜。对农产品出口企业优先实行出口退税。鼓励现有外贸企业与农业生产企业联合,加快培育一批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今明两年,省里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结合起来使用,重点对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贴息扶持和奖励。
(十五)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农业利用外资规模。努力改善农业利用外资的投资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招商。对新办的投资规模大、外资比例高的农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在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优惠。以进入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农业外商投资项目给予放宽项目补贴标准,优先考虑。从事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十六)积极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鼓励有实力的农业企业、民间资本到境外投资兴办农业项目;鼓励农业劳务和技术输出,到境外援建、承建各种农业项目,承包农业工程。加强农业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国际招商、产品展示和经贸洽谈活动。进一步简化农业企业出国(境)审批手续。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和营销能人,到省外开发农业资源、创办农产品生产基地。
(十七)进一步办好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和扶贫开发区。开发区内征收的各项规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除按规定须上交国家的外,全部用于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
五、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改革农技推广体制
(十八)加快实施种子种苗工程。今明两年,省里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抓好粮油、瓜果菜、花卉、畜禽、水产五个种子种苗工程。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积极兴办种子种苗产业和农业科技创新的龙头企业。对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凭国家有关部门签发的年度进口审批单,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种子种苗的科研、引进、繁育、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
(十九)积极支持科研机构、有关部门和农业龙头企业集中精干力量,解决农业发展中的技术难点,研究推广农业标准化、有机食品生产、农产品保鲜贮运和精深加工等技术,努力提高我省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二十)改革现行农技推广体制。根据发展区域特色农业的要求,从今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把乡镇农(林、水、牧、渔)技站改建成跨行政区域的专业农技推广服务组织。鼓励兴办各种民营农业科研推广机构。
(二十一)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和农业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获取合法收入。鼓励农技人员离岗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离期间身份不变,三年内保留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员办理。
六、加强农村信息服务,加快建设全省农村信息网络
(二十二)各地要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农民调整农业结构、推广适用科技、农产品销售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有关信息的指导和服务。对农村信息服务机构取得的农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新办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加快农村经济信息网络建设。以现有系统为基础,整合各地、各部门和农业科研院所的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经济信息网络。今明两年内,要基本完成省农村经济信息处理中心建设,市、县完成分中心建设,乡镇逐步建立信息站,初步形成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网络。
七、加快中心镇、村建设,大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
(二十四)按照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化进程的要求,积极稳妥地调整行政区划,着力解决市辖区、县级市城关镇的撤镇建办和撤村建居等问题。在经济比较发达和交通便捷的地方,继续加大乡镇、村撤并的力度,科学进行镇、村规划,加快中心镇、中心村建设,促进产业和人口的集聚。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在保证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允许作适当调整。鼓励土地置换,在同一县(市、区)域范围内,对按规划向城镇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在做好退宅还耕的基础上,经核准可按还耕面积等量置换到城镇建设规划区选址,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二十五)加快乡镇工业专业园区建设。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有重点地建设好年销售产值10亿元以上、功能较完备的乡镇工业专业园区。今明两年,省里每年安排1000万元贴息资金,支持乡镇工业专业园区建设。对园区内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工业用电、信用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原厂房用地退建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可易地等量置换到工业专业园区选址建设。对园区内企业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分期缴款。
八、扩大农民就业门路,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二十六)大力鼓励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向城镇、城市集聚。大力引导和提倡乡镇工业专业园区内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招收本地农民工,努力扩大农民就业和增收渠道。对在吸纳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方面成绩显著的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用地、信贷等多方面予以支持。
(二十七)鼓励农民离土离乡进城镇落户,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在同一县(市、区)域范围内,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进城镇,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下,在城镇住宅区统建住房。农民进城镇落户,可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允许在三年内执行农村生育政策。对已转为城镇户口并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享受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待遇。
九、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生产条件
(二十八)各级政府要继续增加水利建设的投入,加快完成重点骨干水利工程建设。在完成省定的1000公里标准海塘后,对一部分重要地段的海塘要继续抓紧建设,省里酌情给予扶持。要加快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省里将视财力可能,对少数建设任务特别重、本身财力十分困难或工作出色的市、县,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二十九)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和造地改田力度,再用2-3年时间基本建成1000万亩标准农田。对土地整理中新增的有效耕地面积,依法享受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并免收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优惠。对于标准农田建设搞得好的县(市、区),省政府给予奖励。
(三十)加快重点渔区标准渔港建设。按照“民办公助、以港养港”的原则,通过临港城镇建设、土地开发、有偿使用港区和政府扶持等途径,积极筹措渔港建设资金,力争通过3-4年的努力,完成20-30个重点渔港改扩建任务,使80%左右的渔船能就近安全避风。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绿化造林工作,美化浙江,改善生态环境。重点建设好3000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万里绿色通道”等工程。“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7000万元林业扶持资金,其中4000万元资金用于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各级政府也要增加对林业的投入,努力保证林业发展的需要。
十、积极推进农村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
(三十二)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投资农产品市场建设,提高现有市场的规模和档次。省里重点培育10家辐射全省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积极鼓励农产品市场发展配送、网上交易等现代交易方式。
(三十三)农村供销社改革要以建设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为目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积极发挥龙头作用。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棉花、蚕茧等农产品购销市场化。要大力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省里重点培育20家示范性的农村专业合作社。鼓励发展农民购销队伍和农产品流通服务组织,对营销成绩显著的购销大户,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
(三十四)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鼓励农户、乡镇企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建立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管理机制和法人治理机构,真正办成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农村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贷款应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为主,大力推广公议授信、联保贷款、存单质押、小额信用贷款等有效方式,方便农户贷款。省里今年将进行发放农民房屋产权证试点,允许农户以房屋产权证、土地和山林承包权证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登记管理办法,确保权证抵押的有效性。
十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三十五)今年省级农村“费改税”试点县和试点镇要进入税费改革实质性运作,同时各县(市、区)都要选择1-2个乡镇,制订农村“费改税”试点方案;其他地方也要积极做好调查摸底等准备工作。今年对实行农村“费改税”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税,明年起全省取消屠宰税,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以提前取消。同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清退乡镇聘用人员,裁减超编人员。乡镇政府要转变职能,集中精力加强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全面实行乡镇政务公开,重点是财务公开。
(三十六)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今年农民负担继续实行定项限额,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并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坚决禁止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搭车收费,严禁在农村搞要农民出资出力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凡新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已经出台有关涉农收费项目,凡收费标准过高的应予降低,具体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各地从减轻农民负担出发,经省物价部门同意,可以对中央、省出台的部分涉农收费采取临时性的减、免、缓征措施。要严厉打击各种损农、害农、坑农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二、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加快欠发达地区小康建设步伐
(三十七)认真实施“百乡扶贫攻坚计划”。今明两年,省里每年安排8400万元扶持资金和相关扶持政策,重点帮助100个贫困乡镇发展效益农业、兴办农业龙头企业、下山脱贫、交通道路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和科技培训等。实行挂钩帮扶的省直有关部门、科研院校、企业、经济发达县(市)等,要认真落实挂钩帮扶的责任,积极为每个结对的贫困乡镇提供扶持资金和服务。各级各单位的扶贫措施都要面向贫困乡镇,落实到贫困村和贫困户,特别要解决好“三老”人员、残疾人和特困人口的生产生活问题。对在2002年前提前完成脱贫任务的乡镇和在扶贫攻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省里将给予奖励。
十三、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巩固农村基层工作基础
(三十八)要拓宽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渠道。在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股份合作、专业承包、招标经营等形式,搞活集体土地经营,增加集体经济加入。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兴建工业园区,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开展物业租赁经营等。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投资等形式参与土地整理、村庄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对获得的建设用地折抵指标自用有余部分,通过有偿转让增加集体收入。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招标承包。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筹措资金,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省、市、县政府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扶持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的贫困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
(三十九)切实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村集体一律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已有经济担保的,要办好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手续,降低风险。集体土地征用中的土地补偿费,一律不得平分到户。严格控制村级拿补贴的干部职数,提倡干部交叉任职。完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提倡村会计代理制。鼓励集体经济发达村,特别是地处城区和近郊的村,进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十四、认真开展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
(四十)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把农业和农村工作放到经济工作的首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在农村广泛深入地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的教育活动,切实解决农村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村党员的素质,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转变工作作风,动员和带领广大农民群众,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为我省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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