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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11-08
【生效日期】1991-1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五单位关于
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1991年11月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体改办、省劳动厅、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和试点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是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增强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搞好这方面的改革。当前,首先要认真抓好杭州机床厂等12家企业的试点工作,以取得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开。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浙江省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柴松岳任组长,张同武(省劳动厅)、章荣高(省体改办)任副组长,金德水(省计经委)、卢钦寿(省财政厅)、郑筱萸(省总工会)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试点工作,帮助试点企业制订好改革方案,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试点企业的改革方案,要交职代会审议通过,送当地体改、计经委(经委)、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省政府确定的12家试点企业外,各地还可以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附: 关于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了促进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转变,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进一步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全省确定12个具备条件的企业(名单附后),进行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现就试点中的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巩固、完善和发展劳动合同制。
1、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的用工计划,由企业决定,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企业招工应首先在当地城镇招收,如招工不足的,可以在省内其他市、县招收城镇待业青年,对从其他市、县城镇招收的并与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三年以上,表现较好的生产骨干,经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将其户粮关系迁入企业所在地落户,在合同期内因非组织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迁回原迁出地。
3、企业在当地城镇和省内跨市、县城镇招收城镇待业青年仍然招工不足时,经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4、试点企业原则上都要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全部职工,都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可以是有固定期限的,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在企业内部打破工人与干部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实行能上能下的企业干部聘用制,工人可以竞争干部岗位,干部可以到工人岗位工作,经组合上岗的干部均应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按国家政策规定分配安置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企业的各类统包统配人员以及调入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从进入之月起,由企业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其以前的工龄,可视作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原固定职工经组织同意调出本企业的,仍可按原来的身份给予介绍。
目前暂不具备条件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也要在优化劳动组合(合理劳动组合)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职责、生产任务签订岗位责任书,实行合同化管理。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5、企业经过优化劳动组合后的富余人员,以企业内部消化为主。可发展第三产业、厂内培训、离岗退养、厂内待业等。在厂内待业满半年以上仍未被组合的,企业有权在不超过原固定职工人数1.5%的幅度内,予以辞退。被辞退人员,可到当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登记待业,并参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待业救济金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支付。被辞退人员发放待业救济金的标准可参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的具体规定发放。
6、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3%提取风险补偿金,计入成本,由企业统一掌握,专项存储,主要用于医疗补偿基金、待业风险补偿金等,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将部分风险补偿金发给本人;同时,取消原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的13―17%的工资性补贴,但其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应与原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合理拉开职工收入差距。
1、企业可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工资、奖金分配形式和办法。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要向苦、脏、累、险岗位和科技、生产、经营的关键岗位倾斜,建立或适当提高上述人员的岗位津贴,拉开收入差距。
2、企业有权建立正常考工考核升级制度。企业可视新增效益工资和奖励基金的多少,在留有一年以上升级增资支付能力和正常奖金水平的前提下,有权安排部分职工升级,并自行确定升级条件和增资时间。今后企业在无力支付升级增资时,应停止支付。
3、改革基本工资制度,试行与职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相联系的岗位技能工资制。凡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将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八年国家规定发放的两次副食品价格补贴,纳入企业基本工资;同时,企业可从效益工资或奖励基金(包括历年结余)中,按月人均15-20元的增量用于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改革。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以按本人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作为计发职工退休费和有关劳保福利待遇的基数。一九七九年、一九八八年两次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原额发给,不打折扣。
三、加强职工培训考核,改进企业医疗管理办法,扩大社会待业保险范围。
1、逐步建立工人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岗位进行技术等级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凡使用先进设备和在关键技术岗位上的职工,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对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可适当提高工人技师的评聘比例。对确有突出贡献的中级技术工人,经考核达到高级工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破格参加工人技师考评。
2、企业可本着“加强管理、保证医疗、避免浪费”的原则,从本企业实际出发,改进对职工的劳保医疗管理。可实行医药费限额包干、节约归己,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少量医药费的办法,全年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应掌握在一个月的本企业职工平均标准工资之内。
3、扩大待业保险范围。享受待业保险的对象,从原来规定的企业宣告破产、企业濒临破产整顿期间被精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违纪辞退而待业的四种人,扩大到被企业辞退的富余人员,以及被除名、开除的职工。
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的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领导,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协调配合,积极支持。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既要注意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又要考虑到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试点企业名单
杭州机床厂 绍兴丝织厂 浙江水泥厂
杭州新华丝厂 嘉兴航空箱包厂 兰溪化肥厂
宁波日用不锈钢制品厂 嘉兴制丝针织联合厂 汤溪齿轮机床厂
温州电化厂 湖州机床厂 龙游造纸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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