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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1]142号
【发布日期】2001-10-24
【生效日期】2001-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的通知
(甬政发〔200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作进一步明确:
一、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以下简称八区)。上述八区范围内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时间等有关规定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市政〔1986〕103号)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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