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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发布日期】2008-01-19
【生效日期】2008-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8年1月19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因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民间纠纷投诉受理分工已作出明确规定,《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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