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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1999]134号
【发布日期】1999-11-04
【生效日期】1999-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清理现行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9〕13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顺利完成全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规章清理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决定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对现行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1999年11月30日前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容;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内容;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审批、许可、收费等事项,在审批制度改革中拟取消、调整、合并、简化的内容;
(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及情况发生变化原规定已失去意义的内容。
三、清理的方式和具体要求
(一)清理工作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清理”的原则进行分工。几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共同负责清理;因机构撤销、合并或其他原因难以直接确定负责清理部门或清理单位的,按职能分工归口负责。
(二)负责清理的部门或单位收到本通知后,按照所附的《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目录中如有遗漏,请补上一并清理),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进行认真研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废止、需作修改或其他处理等意见,详细说明理由,并逐一填写《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单》,加盖部门或单位公章,于1999年12月15日前返回市政府法制局。
(三)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和各单位自行清理,并将所清理的文件数量、废止或拟作修改的文件目录,一并寄送市政府法制局。
(四)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力量抓紧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按时上报清理结果。为加强联系,及时了解工作进度和具体情况,请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将负责清理工作的领导和专门人员的名单填表寄送市政府法制局。
清理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请直接与市政府法制局联系(联系电话:7182957、7182929,联系人:林筱亭、顾忠平)。
附件:
(一)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略)
(二)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单;(略)
(三)清理工作联系表。(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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