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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发布日期】2004-07-21
【生效日期】2004-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杭州市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杭州市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山林火灾处罚暂行条例(杭政〔1986〕24号)
2、杭州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3、杭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0号)
4、杭州市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
5、杭州市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6、杭州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
7、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8、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
9、杭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
10、杭州市职业病卫生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11、杭州市机电产品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
12、杭州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市政府令第160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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