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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2〕4号
【发布日期】2002-01-16
【生效日期】2002-0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
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与规划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与规划验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与规划验收管理的意见
(市规划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杭州”的基本信息资源之一。为建立完整、准确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市有关部门已开展了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目前武林门地区4平方公里管线普查试验区工作已基本完成,但新的管线仍在继续埋设。为巩固普查成果,实行动态管理,现就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与规划验收管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新埋设的地下管线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其测量范围为:城市市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热力、燃气、人防、工业管道等。
二、凡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规划审批,属于改建的道路项目,其管线管位在初步设计审批时确定。地下管线工程未按规定报批即开工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在限期内补办报批手续并接受违章处理;限期内仍未按规定补办的,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受理该违章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三、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委托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资料,测绘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
接受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的单位必须是经测绘主管部门认可,持有相应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测绘单位在施测前应当到测绘主管部门办理任务登记和资格验证手续。
四、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按《杭州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范》要求施测,采用解析法测定管线的起终点、转折点、三通、四通、弯头、变径等点及附属物的坐标和高程,记录管线的材质、管径、埋设时间和权属单位等,成果的数据应符合地下管线数据库的要求。
五、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暴露出的未建档的旧管线,测绘单位在竣工测量时应同时测定其坐标和高程,查明管线性质和管径,并在工程竣工图上标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旧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该管线的产权单位提交有关档案资料并承担测绘费用。
六、对于线路长、工程量大的大型地下管线工程,可进行分段测量,测绘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因特殊情况急需覆土而不能及时施测的,可先固定地形或邻近控制点,采用距离交会法准确拴住点位,测出管线点与固定地物的高差,在实地做出标志并填写点位明细表,待还原点位后再进行连测。
七、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结束后,测绘单位必须将管线竣工测量图及有关的成果资料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因测量结果不正确致使地下管线遭受损坏的,测绘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经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的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不得作为规划验收资料和地下管线建库资料。
八、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九、地下管线建库部门在接收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后,应及时转绘到地下管线综合图上,并及时更新管线库数据,以满足规划建设审批的需要。
十、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照《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54号)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提交管线工程档案材料。
十一、有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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