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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政办发〔2001〕256号
【发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2001-1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杭政〔2001〕15号文件有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发〔2001〕2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杭政〔2001〕1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杭政〔2001〕1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精神,现就该文件涉及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开发性安置用地、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有关政策问题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的核定,按建设项目征用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的10%计算。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的使用,按征地总面积扣除带征面积后的土地面积计算。
(二)为确保开发性安置用地(包括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出让金能及时、足额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我局按规定核定应缴出让金和应返还出让金金额后,由用地单位按核定的应缴额向我局缴纳出让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应返还出让金,我局凭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收款凭据,予以办理用地手续。
二、关于拆复建用地的有关政策问题
(一)市级以上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征地项目,可享受拆复建用地的政策。
(二)对“原建筑面积内所占用的土地”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土地面积虽未超过原土地面积,但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建筑面积核定。对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的55%缴纳土地出让金。
2、建筑面积虽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但土地面积超过原土地面积的,按土地面积核定。对超过原土地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的55%缴纳土地出让金。
3、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均超过原面积的,根据容积率变化情况区别对待:如容积率比原容积率低,按土地面积核定。对超出原土地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的55%缴纳土地出让金。如容积率比原容积率高,则按建筑面积核定。对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的55%缴纳土地出让金。
4、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均未超过原面积的,其低于原面积的部分可予以结转,在使用时仍按上述1、2、3款规定执行。
三、关于杭政〔2001〕15号文件的执行时间问题
(一)对杭政〔2001〕15号文件下发前(即2001年9月13日前)我局窗口已受理登记的用地项目(包括已登记因资料不全退件的),按原政策办理。对此后受理的用地项目,按现政策办理。
(二)对原已办理用地手续的用地项目,现用地单位要求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现有政策办理。
以上实施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有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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