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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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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反盗窃自行车专项斗争的通告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4-25

  【生效日期】1996-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反盗窃自行车专项斗争的通告

(甬政告〔1996〕4号1996年4月2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盗窃自行车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完善自行车管理机制,提高广大市民防盗反窃意识,保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为创建港城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6年4月至9月,在全市广泛开展一场反盗窃自行车专项斗争。为此,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自行车,号牌、钢印、行驶证(软照)或钥匙牌必须齐全一致。号牌、行驶证、钥匙牌遗失或损坏的,必须在6月1日前,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申请补办。

  公安机关对号牌、钢印、行驶证或钥匙牌不齐全或不一致的自行车,有权给予当事人罚款或扣车的处罚。

 二、城市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小区,大型定点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配置相应规模的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库)。大型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必须切实履行“门前三包”制度,设专人看管车辆。居民住宅配置的自行车库不得单独出租或转让他人,违者按《宁波市居民住宅区治安防范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进行“三无”(无牌、无证、无钢印)自行车自由买卖,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自行车过户、转籍手续的;

  (二)废旧收购站点、自行车修理店铺非法收购自行车及零配件的;

  (三)未经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自行车交易市场的;

  (四)车站、码头、社会营运车辆、内河水域船只擅自装卸托运来历不明的自行车及零配件的。

 四、建筑工地、工棚及出租房的负责人(治安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发现暂住人口使用的自行车牌证不齐全、不一致或发现来历不明的自行车等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在这次专项斗争中,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凡盗窃自行车价值600元(流窜盗窃450元)以上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盗窃自行车价值400元(流窜盗窃300元)以上的,都要依法予以劳动教养;凡具盗窃、销赃自行车行为的,都要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六、广大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识,积极发现和抓获盗窃自行车的违法犯罪分子,为公安机关侦察破案提供线索。对有立功表现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反之,对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各种便利或者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窝藏、转移、销毁以及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七、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1日,对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能投案自首、坦白交代或有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拒不改正或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予以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望广大市民严格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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