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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3〕193号
【发布日期】2003-07-21
【生效日期】2003-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关于印发杭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杭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充分发挥其为老服务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杭州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实施意见》(杭政办发〔2001〕22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的“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
二、“星光老年之家”是指由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社会福利资金资助、街道(乡镇)与社区筹集资金、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投资建设,并经市民政部门验收确认的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和活动场所。
“星光老年之家”分为示范型、标准型和普通型三种类型。
三、“星光老年之家”由当地民政部门主管,实行街道(乡镇)、社区分级管理,以自我管理为主的方式。
四、“星光老年之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社区为老服务档案,提供社区居家老人紧急援助、日间照料、家政服务,满足社区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等方面的需求。
各社区应根据其资源现状、老年人口构成、实际需求等情况合理设置服务项目,报经市民政部门验收确认。服务项目一经确认,一般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经街道(乡镇)批准同意,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星光老年之家”的服务对象以社区老年人为主,同时兼顾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提供无偿、低偿、有偿相结合的服务。
(一)为社区内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服务;
(二)为社区内的其他老年人提供低偿服务;
(三)为一般居民提供有偿服务。
“星光老年之家”的阅览室等场所应提供无偿服务。
六、“星光老年之家”的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其产权确定原则为:
(一)属社区配套用房的,其产权属街道(乡镇)所有;
(二)由辖区单位原有活动场所改(扩)建而成的,其福利金资助改(扩)建部分的产权属街道(乡镇)所有。
七、“星光老年之家”是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的专用场所,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挤占挪用。
(一)如需迁址,在确保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前提下,必须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如要撤销,应提前2个月向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对原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算;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八、“星光老年之家”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不得设在地下建筑内或高层建筑的四层以上,50平方米以上必须有两个宽度不小于1.4米的安全疏散出口,电气线路必须穿管敷设,应采用非燃和难燃材料装修;必须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管理(服务)人员必须坚持每天巡查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九、“星光老年之家”的日常管理。
(一)“星光老年之家”应按时开放,并将开放时间在室外公布。原则上晚间不开放,确需开放的,不得超过晚上9时。
(二)“星光老年之家”要保持场地整洁、物品放置有序、室内空气流通,各项活动有益身心健康。
(三)“星光老年之家”所有的设备、器材等资产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登记造册、存档,并报街道(乡镇)备案。其室内外设立的统一标识应妥善保护,如发现破损或陈旧,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新。
十、“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一)“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来源为:从区、县(市)政府发行的福利彩票的福利金中适当资助;由街道(乡镇)、社区给予适当补助,通过低偿、有偿服务收费自助;争取辖区共建单位赞助;其它收入。
(二)“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主要用于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水电费、设备维修更新费用以及日常管理活动经费等。
(三)对收取的服务费以及共建单位的赞助费等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低偿、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要上墙公布。社区每半年公布一次帐目,街道(乡镇)每年年底对社区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如发现有占用或挪用,应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星光老年之家”的档案管理。
(一)“星光老年之家”的档案由各街道(乡镇)负责建立。其主要包括:“星光计划”项目实施档案、管理(服务)人员的个人资料、设施登记清册、服务收费标准、经费开支帐册资料、各项大型活动情况文字记录及照片资料、设备器材的添置和报废手续资料等。
(二)档案资料要分类整理,登记编码,一式两份,由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分别保存,以备查阅。
十二、“星光老年之家”的工作人员应热心公益事业、身体健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工作人员采取志愿者报名与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招募,由社区居委会择优选定。
十三、社区、街道(乡镇)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对“星光老年之家”的监督。市民政部门应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总结评比,表彰管理先进的“星光老年之家”,并给予适当奖励;对管理不到位的,责令整改,直至通报批评。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接受的全部福利资助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取消文明社区评选资格:
(一)“星光老年之家”建成后,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发挥作用的;
(二)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混乱,服务不到位,群众反响较大,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星光老年之家”建成后,擅自改变用途的。
十五、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十六、本规定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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