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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4〕223号
【发布日期】2004-08-02
【生效日期】2004-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市第一部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加强饮用水源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条例》,依法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条例》的广泛宣传、全面学习和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全社会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制观念;按照依法治市的原则,明确职责,履行义务,使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现依法管理和长效管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同时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要求,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进行广泛而有针对性的宣传,使之家喻户晓。宣传重点:一是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行法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三是单位、个人参加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四是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二)全面学习。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各级政府领导要牢固树立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自觉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同时,要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三)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组织,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市、区(县、市)环保部门要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各具有法定管理职能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人员;在全市构筑起完善的饮用水源保护组织网络。
2、摸清家底。为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源水质及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或周边地区有可能影响水源的企业进行全面监测和调查摸底,做好水源保护基础工作。
3、制订计划。在对饮用水源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条例》规定,对位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或周边地区有可能影响水源的企业提出关停转迁计划,并限期实施。
4、执法检查。针对当前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保证饮用水源安全。
三、具体安排
主要抓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有重点的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各级饮用水源保护组织网络,并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现状情况。具体安排如下:
7月至8月上旬,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成立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宣传周活动。
8月中旬至12月底,全面组织《条例》的学习,开展有重点的执法检查。分层次、分对象组织培训;邀请人大代表视察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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