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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1-27
【生效日期】1999-0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1999〕12号1999年1月2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精神,现就深化我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棉花资源合理配置的新体制。国家在管好棉花储备、进出口和强化棉花质量监督的前提下,完善棉花价格形成机制,拓宽棉花经营渠道,转换棉花企业经营机制,降低流通费用,建立新型的产销关系。
根据我省棉花自给不足,大部分用棉需从省外调入或进口的实际,我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要有利于促进省内地产棉花产、购、销顺畅衔接和省外棉花有序进入,保持全省棉花供需总量的平衡。
二、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棉花价格的新机制
从1999年9月1日新的棉花年度起,棉花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国家不再作统一规定。为引导和促进棉花的正常生产、流通和消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在每年冬小麦播种前发布下一年度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省物价局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的宣传工作,并在遇有特殊情况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棉花收购价格或销售价格规定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拓宽棉花经营渠道,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实行资格认定
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农业部门所属良繁区的良种棉加工厂、国营农场和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均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纺织企业及其他用棉单位可以委托县级棉麻公司以及其他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收购、加工棉花。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棉花经营企业与产棉区签订长期的购销合同;鼓励有条件的棉花经营企业牵头建立棉农合作组织,加工和经营其生产的棉花,并可直接与纺织企业衔接棉花产销,逐步发展成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组织。个体棉贩及其他任何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
严格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制度。省工商局会同省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棉花收购、加工单位的资格审定,并严格监督。具体资格和条件以及审定办法,由省工商局会同省技术监督局提出,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另行下达。拖欠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棉花货款的棉纺企业,在未还清欠款前暂缓批准设点收购棉花。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当前棉籽加工能力已经过剩。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各地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项目,严禁使用已被取缔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棉花收购、经营单位可以通过联合、租赁、兼并等形式,理顺收购、加工和经营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的棉花加工、经营设施和人力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棉花市场的管理,维护棉花市场正常秩序。
四、改进地产棉供需衔接办法,减少流通环节
地产棉供需全面推行产销直挂,由产棉市、县的计划部门组织当地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与用棉单位签订棉花购销合同,衔接供需。
为使我省省外棉交易和省内地产棉的余缺调剂纳入全国统一市场,产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用棉成本,由省计经委牵头、省供销社承办,筹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浙江工作站。
五、完善棉花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
省级棉花储备继续保持5000吨规模,其收储、轮换、抛售计划及财务结算等事项,由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研究确定。省级储备棉继续委托省供销社特产公司承担储备任务。省特产公司要做到专库专帐,专人管理,严格将储备棉与自行经营的棉花分开。要适应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省级棉花风险基金制度。棉花主产区和主销区可根据棉花供求形势,视财力可能,建立一定的地方棉花储备,承储单位为同级棉花经营企业,储备利息和保管费用由同级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发挥棉花经营龙头企业在稳定市场中的作用。由省供销社特产公司视市场供求状况,适时掌握5000吨棉花资源,所需经营资金由有关银行安排,经营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政府不给补贴。国家统一安排的棉花进口配额仍由省供销社特产公司和省轻纺集团公司负责使用。
六、继续做好棉花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
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的收购资金继续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及时还欠”。即:收购多少棉花,贷多少款;销售多少棉花,收回多少贷款本息。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收购资金的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多头开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棉花收购资金,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提倡在一县(市)范围内由县(市)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统一贷款、统一还贷。
纺织企业收购棉花所需资金由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供应。纺织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分期归还拖欠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的货款。其他棉花经营单位所需的购棉贷款,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
七、推行公证检验制度,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实行强制性公证检验;对经营性棉花实行申报公证检验,供需任何一方都可委托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公证检验不收取费用。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及其他棉花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棉花检验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收购、加工、调拨和储备各环节棉花的质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破坏棉花资源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八、以市场为导向调整棉花生产结构和布局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棉花生产的指导思想为:因地制宜、优化结构、合理布局,依靠科技、主攻单产、提高效益,引导棉农按照市场需求和价值规律安排好棉花生产,保持我省一定的用棉自给率。海涂适宜种棉区域,要通过推行适度规模经营稳定生产;金衢棉区要充分利用有利的温光资源,向高产优质化方向发展;城郊棉区要向高效间作套作、立体栽培方向发展。进一步推广使用棉花良种。棉花良种由农业部门的种子经营企业及经农业部门批准的供应点供应。
九、深化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改革
各级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是新形势下棉花流通的主要力量,要继续发挥其在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棉价中的主导作用。要进一步规范棉花经营企业与供销社之间的关系,使各级棉花经营企业真正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要实行棉花储备与经营分开,棉花收储和籽棉加工业务与多种经营分开。对多种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单独在商业银行开户,不得占用棉花收购资金,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独立法人。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继续充分发挥供销社在扶持棉花生产、衔接棉花产销方面的作用,组织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对其经营棉花企业商品库存和相应的帐务进行清理,妥善解决企业目前存在的实际困难,确保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达到预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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