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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省委办[1996]43号
【发布日期】1996-06-18
【生效日期】1996-06-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党政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省委办〔1996〕43号)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党政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6年6月18日
关于党政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保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制止和纠正党政干部在房改中以权谋私问题和住房方面的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党政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党政干部住房建筑面积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检查标准):一般干部50~75平方米;科局级干部60~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70~10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90~120平方米。也可以按家庭人口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控制。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按有关房改政策检查。
党政干部的建房、分房标准以省政府即将出台的新规定为准。
二、党政干部按成本价或综合价、标准价购买公房,每户限购一套。有下列情况者应作处理:
1、一户购买两套以上公房的,保留一套,其余按原购房价向原产权单位退出所购公房。确因人口较多退房有困难,经批准不退房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部分按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或再租住其中一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部分执行超标加租。夫妻分居两地的,根据需要可再租住其中一处。
2、已在本市县城镇所在地建有私房(包括以他人名义),又购买了公房的;或已购公房,又在建私房的,一律按原购房价向原产权单位退出所购公房。不退公房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10平方米以上部分均按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3、1994年3月1日以后,党政干部利用职权为子女所要的公房或所购的公房应退还原产权单位或按原购房价向原产权单位退出所购公房。不退公房的要加倍收取租金或按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4、购买公房面积超过检查标准上限部分的,按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未经批准或利用职权换购公房,应退出公房。退房有困难的,超过检查标准下限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购房时房改市场价补交房款,超过检查标准上限部分按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5、购公房又租公房的,保留一处,退出所租公房或按原购房价向原产权单位退出所购公房。因人口较多退房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再租住一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部分执行超标加租。
三、干部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可以按规定参加一次集资建房。有下列情况者应作处理:
1、购买公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可保留一处,其余应按原购房价或集资款退房。退房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上限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购房或集资建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2、租公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应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3、多处参加集资建房的,保留一处,其余按原集资款退房。退房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上限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集资建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4、参加集资建房超过检查标准上限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补足房款。
5、已在本市县城镇所在地建私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应按原集资款退出集资建房。不退房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上限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集资建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6、利用集资建房非法牟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四、一户原则上只能租住一处公房。有下列情况者应作处理:
1、一户租住多处公房,其中一处已达到检查标准的,保留一处,其余退出。因人口多退房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再租住其中一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部分执行超标加租。
2、原租住公房面积已超过检查标准下限的,未经批准,利用职权换租公房的,要退出换租的公房。退房有困难的,超过检查标准上限部分加倍收取租金。
3、租住公房又建私房的,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五、在规定期限以前出售所购公房、出卖房卡、擅自转租公房牟利的,由产权单位收回公房,没收其非法所得。
六、单位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建造超标准住房。单位已购买、建造超标准住房分配给个人购买的,应退出所购、建的住房。退房确有困难的,超过检查标准下限部分由购房者补交单位购房建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与最高限价的差额部分(最高限价由各市、地政府、行署确定);超过检查标准上限部分按购房建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足房款。
七、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或者向个人发放超标准装修补贴的,退出超标准部分钱款。
八、党政干部违反有关住房规定的,要主动自查自纠,领导干部要带头自查自纠。经有关专项清理部门决定要补交房款或者退房的,由本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清理部门办理清退手续。以权谋私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拒不纠正的要从严处理。对党政干部违反房改政策问题的处理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专项清理部门审定。
九、单位违反规定擅开政策口子,低价售房,提高或扩大补贴、减免标准和范围,降低租金等,必须纠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以党纪、政纪处分。
十、党政干部在房改中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弄虚作假以及有其他违纪行为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本处理意见参照执行。
十二、各市地可根据本处理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批准后执行。
本处理意见由省党政干部违反房改政策专项清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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