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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1]114号
【发布日期】2001-08-16
【生效日期】2001-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市级
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甬政发〔2001〕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省市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开发区在我市招商引资、经济发展、体制创新、产业集聚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9〕23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甬党〔2001〕1号)的精神,根据现阶段我市开发区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抓住机遇,积极开创开发区建设新局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正面临着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开发区建设也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开发区是我市吸引外资的主战场和主要增长点,要继续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创汇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发展方针,在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进一步发挥辐射、示范和龙头作用。要抓住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以及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开发区的体制创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实现从带头发展向带动发展转变,从着力引进外资向着力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转变,从偏重引进向消化吸收创新转变,从注重政策优势向依靠综合环境优势转变,从注重规模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开创开发区建设新局面。到2003年,原则上要求各开发区年度利用外资比例占所在县(市)、区50%以上,区内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企业占外商投资企业70%以上的目标。
二、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主动适应新形势,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发展方向
本着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因势利导,规范提高的精神,原则上各县(市)、区只设一个省市级开发区。各地政府对各自的开发区要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对规划布局、产业结构、发展余地作适度超前的适应性调整。可采取一套班子,几块牌子或一区多园的方式,处理好开发区和其他园区的关系。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当地的产业特色和资源优势,确立开发时序,树立良好形象,着力培育区域内的比较优势。要正确处理好开发区与城市化发展、开发区与乡镇建设的层次性和三者之间互为依托、相互促进的关系,逐步形成定位科学、优势集中、特色明显、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良好格局。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建设规划相衔接,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开发区应在开发区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建设详细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把开发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快慢首先取决于领导的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开发区要实现跨越式发展,领导必须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动手。开发区作为各地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主战场,必须实施“一把手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合力抓,将其列入各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创造推动和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地应明确分管开放型经济的副县(市)、区长具体分管开发区工作,协调解决开发区在建设和发展中、在引进重大项目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市外经贸委负责管理、指导全市开发区的工作,重点做好年度考核和动态服务,检查监督开发区政策的贯彻落实,并会同市经委提出产业布局的指导性意见,力求做到开发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同时,要加强调研,突出重点,研究解决开发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地外经贸委(局)是开发区的对口联系部门,负责指导并参与当地开发区的“三外”业务工作。
四、健全机构,创新体制,落实开发区各项经济管理权限
开发区要坚持“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建立和健全权责清晰、办事高效的管理机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千方百计为提高开发区的工作效率创造有利条件和工作环境。开发区管委会是县(市)、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县(市)、区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已经明确赋予开发区的经济管理职权,有关部门不再重复行使,坚决放权于开发区。必须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事项,在有条件的开发区,工商、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部门应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享受同一级审批管理权限,受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自职能部门双重领导。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工商、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部门应在开发区派驻专管员,代表县(市)、区职能部门行使部分管理职权,负责办理开发区项目(企业)在本职能部门范围内的报批、备案、发证等工作,应受开发区管委会管理为主。同时,要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积极探索和有步骤地推进各个领域的对外开放,把开发区建设成为体制创新,与国际接轨的试验区。
五、加大投入,积极扶持,增强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实力
要加大对开发区的投入力度,为发展县域经济积累发展后劲。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建立开发区的财政机构,使开发区有钱招商。从2001年起的10年内,开发区的财政收入超基数部分(以2000年为基数),属于县(市)、区留成部分,可全额或大部分用于开发区。暂时没有建立区级财政的,各地财政每年应从开发区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数量拨给开发区,确保开发区建设的需要。2001年至2003年,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用于开发区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的贴息和补助,各地也要相应安排一定比例配套扶持资金。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想方设法降低开发成本,提高开发区的招商竞争力。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市提取的耕地开垦费外,可全部或主要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滚动开发。各地政府要对开发区企业降低或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行“一站式”或“一次性尸收费服务,切实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要素价格。
六、立足招商引资,建设强有力的招商队伍
招商引资是开发区发展的生命线。开发区应抓住我国加入WTO的难得机遇,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拓展利用外资领域。要借鉴国际上利用外资通行做法,适应跨国资本流动的新趋势和新特点,探索采用收购、兼并、风险投资、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等多种利用外资方式,扩大外商以BO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开发区要率先在思想观念、政策规定、招商引资方法等方面有新的转变,按照WTO规则和我国入世谈判承诺同外商进行洽谈。要进一步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建立至少配备5名以上的专职招商人员的专门招商机构。招商引资经费应随每年实际利用外资的增长而增加。按照懂政策、懂专业、懂外语、懂公关的标准,公开招聘或选调招商人员。招商人员基本工资、基本福利以外的收入部分,可以与招商实绩挂钩。允许招商人员的收入高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事业工作人员的平均收入,充分调动招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七、强化考核,建立机制,营造竞争促进的良好局面
要强化对开发区工作目标的考核,在各开发区之间实行“总量控制、年度调整、首位升档、末位降级”的考核办法,对市级开发区考核列首位者,可升为省级开发区;考核列末位的省级开发区,降为市级开发区。通过考核,形成能上能下、相互竞争的良性机制。考核的基本内容有领导重视程度,扶持政策到位情况,内部体制状况,利用外资的规模和经济贡献度等几个方面,以省、市两级有关文件为考核标准,具体由市外经贸委负责制订考核细则。
八、优化发展环境,形成发展合力
开发区作为发展经济的特殊区域,各地要增强基础设施的配套能力,注重开发区的硬环境建设,树立开发区的良好形象,同时,更要重视投资软环境的建设,把开发区建设成为与国际接轨、在区域内领先,办事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佳、政策透明度最高、生产成本最低的投资先进区域,真正体现招商、安商、富商的工作理念。有关部门都要对开发区工作给予特别的支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市土管部门应对开发区的用地指标实行倾斜政策;市规划建设部门对江北、江东、海曙3区开发区内的项目审批管理,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由辖区规划分局审批,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各级部门和单位要减少对开发区的评比、考核、参观等活动,需到开发区企业监察、稽查、检查的,应事前与开发区管委会联系并征求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在本意见下发后抓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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