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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3〕2号
【发布日期】2003-01-21
【生效日期】2003-0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
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建筑物处置办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建筑物处置办法》的若干意见
(市房产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处置行为,确保《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的顺利施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依法没收建筑物的移交接收问题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由作出没收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责成当事人腾空后,移交市房产管理部门接收处置。符合回购条件的,由当事人申请,并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暂不腾空。
交接手续包括现场查勘交接和书面资料移交:
(一)现场查勘交接须由作出没收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就依法没收建筑物现状进行查勘记录,签字确认。
现场查勘交接符合回购条件的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其当事人应当到场。
(二)书面移交资料应包括:
1、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决定书;
2、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移交清单。
二、关于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公开拍卖的处置问题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公开拍卖:
1、土地性质为国有的;
2、与合法建筑物可以分割单独使用的。
公开拍卖的依法没收建筑物,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对其确定底价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依法没收建筑物的竞得人凭拍卖机构出具的拍卖成交凭证、房产管理部门与竞得人签订的合同和付款凭据、相应的有效证件等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拍卖未成交的依法没收的建筑物,除市政府决定另行处置的外,应予以拆除。
三、关于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回购价格问题
(一)依法没收建筑物的回购价格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符合市政府令第167号规定的回购条件的,可由当事人申请回购。回购后由当事人凭相应有效证件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四、关于依法没收建筑物由政府安排使用的问题
政府将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凭市政府文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或租赁手续。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或公房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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