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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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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5〕13号

  【发布日期】2005-05-25

  【生效日期】2005-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杭州市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杭政办〔2005〕13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的《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各项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招标采购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各项交易活动。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对有关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监管职责

  (三)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协调。

  (四)办公室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研究制定公共资源入场交易的有关管理办法;

  2、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

  3、受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5、承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行使相关的监督职责;

  2、负责拟订相关专业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专业的交易活动计划,指导、监督本专业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4、受理交易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所聘用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培训,并对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6、办理合同备案。

  (六)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办公室的现场监管。

  三、监管办法

  (七)相关职能部门应落实专人加强对本专业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依照部门职责,对行政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纠正。

  (八)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考核评议。通过查阅资料、受理投诉和考核评议等方式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及时予以配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办公室在收到投诉后,应根据事实情况,及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十)在交易活动中,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委员会、中介机构等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办公室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予以纠正或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办公室。

  (十一)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各专业交易中心应事先将有关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内容按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公告。重大交易项目需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十二)进入交易中心的各专业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三)交易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并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责任追究

  (十四)对交易活动参与人(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交易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办公室:

  1、规定应进场而未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3、有串标、泄密等行为的;

  4、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5、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6、违反规定签订交易合同的;

  7、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十五)专业交易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办公室。

  (十六)对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行政监管职能,放任自流,严重影响交易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

  1、未按规定落实专人进行监管的;

  2、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交易活动不认真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3、对各种违纪违法交易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

  4、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十七)办公室未按规定履行现场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八)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十九)本办法由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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