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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4]179号
【发布日期】1994-11-11
【生效日期】1994-1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标准海塘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浙政发〔1994〕179号)各沿海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办水利,尽快建设好标准海塘,确保沿海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省“以地建海塘,以海塘保地”的新途径,省政府决定,划出一批土地出让指标,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净收入用于标准海塘建设,建立标准海塘建设专项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全省用于标准海塘建设出让土地的指标。从1995年起到标准海塘全部建成,每年度出让土地指标为1000亩左右。建设标准海塘的市、县,每年根据标准海塘建设任务和经济开发出让用地,向省提出用于标准海塘建设出让土地所需指标。由省水利厅提出,经省土地管理局等部门综合平衡,报省政府同意,确定各市、县用于标准海塘建设出让土地的指标。
二、建立全省用于标准海塘建设出让土地的专项资金。专项出让用地指标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根据当年我省土地出让市场的情况,逐年核定土地出让基价,1995年度土地出让金平均每亩10万元作为基价(不包括出让土地成本费用),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计提,分季交市、县财政部门专户储存。标准海塘建设专项资金可免交造地专项基金。
三、1995年起,省从各地提取的标准海塘建设资金中统一集中一部分,建立省级标准海塘建设资金。省级标准海塘建设资金以各沿海市、县当年按本通知规定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提取,1995年按每亩2万元提取。
四、标准海塘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省、市、县均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沿海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将计提的标准海塘建设专项资金划入财政专户。省级标准海塘建设专项资金由沿海各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提取后每年在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交省财政厅。
五、标准海塘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沿海各市、县根据省水利厅统一审批的标准海塘建设年度计划和省辖市水利局批准的工程设计,按标准海塘建设进度、质量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安排下达资金。省级标准海塘建设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鼓励各地搞好标准海塘建设。标准海塘建设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六、为鼓励加快标准海塘建设,对沿海各市、县在年度计划外多建的标准海塘,省以每公里再拨给3-5亩的出让土地指标,其土地出让金免交省级标准海塘建设专项资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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