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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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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日期】2000-05-25

  【生效日期】2000-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区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渣土处置管理证。”

 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凡清运渣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办理渣土清运手续;”

 三、《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设立渣土消纳场地,必须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审核同意,并报市环卫处备案。”

 四、《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渣土处置管理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单据,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五、《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渣土处置管理证和其他有关证书、单据的……”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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