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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市委办发〔2002〕72号
【发布日期】2002-06-14
【生效日期】2002-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2〕7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6月14日
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社区共建是加强社区建设的有效途径,社会参与是社区建设的核心。要通过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社区共建组织,创造共建制度体系,深入开展社区共建活动,增强社区辖区单位、社区各类组织和社区全体成员的地缘意识、参与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共享社区资源的良好态势,最大限度地实施人力、物力、财力和其他社会资源的优化整合利用,不断推进我市的社区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遵循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各区、县(市)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组织,制订相关制度,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主动参与原则。社区辖区单位和居民的参与是社区建设的核心,是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的前提。要把社区辖区单位和居民的主动参与作为第一动力,促进社区建设健康地发展。
(三)公共服务原则。要针对社区辖区单位和居民的公共需求,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不宜采用逐项收费的商业化方式运作,而应通过公共资源和公共行动的方式予以支持和实施。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确定社区的“公共需求”,安排好服务项目的轻重缓急,投入社区自身资源,并争取外部人力、财力等公共资源参与。
(四)互惠互利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为社区辖区单位和居民创造工作和生活的良好外部环境,社区辖区单位和居民应积极予以支持。同时,要出台相关补偿政策,对积极把内部设施供社区共享的单位进行补偿,形成“共建双赢”局面。
三、目标任务
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各自实际,充分发挥社区共建作用,努力创建现代化新型社区。
(一)以凝聚力量为目的,明确共建着力点。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都要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驻共建、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社区工作社会化、社区资源整合化、社区设施配套化、社区服务群众化”的方向,转变观念,明确责任,主动积极地参与社区建设,优化资源综合配置,推进社区建设的快速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二)以“五联五共”为抓手,找准最佳结合点。
各社区要围绕社区共建的基本内容,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区的环境和资源状况,抓住薄弱环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资源和精力,整体提高和重点突破并举,努力做到“五联五共”,即思想工作联做,共育“四有”新人;生活环境联建,共创文明社区;社会治安联防,共保一方安定;公益事业联办,共建服务设施;科教文化联谊,共同提高素质。
(三)以“服务双赢”为取向,抓住工作切入点。
社区辖区单位要切实把共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社区建设和群众需求的动态情况,把握介入的方式和方法,并将可用资源向社区倾斜。要通过参与社区共建,在社会上树立单位的良好形象,促进单位事业和社区建设的共同发展。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充分发挥管理、服务的优势,积极为社区辖区单位提供设施改造、环境整治、治安保卫、创建文明单位等外环境服务,并经常主动上门联系,沟通信息,征求意见,争取社区单位对社区共建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大力营造和谐的共建氛围。
四、共建机制
(一)组织保障和责任联动机制。要以各级党组织为核心,建立联席会议,制订相关制度,形成社区资源共享的制度体系。
(二)经济补偿和典型激励机制。要根据当前社区辖区单位、社区各类组织的认识水平和社区发展水平的现状,区别社区资源共享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给予一定的补偿。同时,要发挥典型的导向作用,对在社区资源共享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表彰。
(三)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机制。建立街道一级专门从事社区资源开发的中介组织,以区别于行政倾向较强的社区共建组织,体现社区中介组织自身的价值、追求和功能。
五、共享资源和政策措施
(一)在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单位内部设施供社区共享。单位内部设施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管理,只为本单位内部成员利用,在管理、使用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设施资源:
1、运动场、游泳场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2、会(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多功能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
3、食堂、浴池等生活服务设施;
4、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的医疗保健机构;
5、停车及其他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军队安全保密规定许可范围内的部队内部设施。
(二)社区资源共享的政策和措施。
1、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奖励。
2、市和区、县(市)财政应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奖励的情况向社区居民公开。
3、利用单位内部浴室、游泳场馆等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需要增加用水的,用水价格按原价格标准执行。
4、对社区纳税人向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要通过建立共建组织、创新制度体系、健全激励机制和政策,确定共享资源等,不断克服当前社区共建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实现社区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努力探索出一条现代化新型社区建设的新路子,为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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