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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2-06
【生效日期】1999-0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1999〕22号1999年2月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和原国家土管局的统一部署,我省于1997年7月开始编制和修编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下,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搜集资料和修改论证,这项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已进入了评审和报批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全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各建制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丽水地区的所有乡及杭州市的石桥乡、下沙乡、周浦乡、西湖乡、蒋村乡,宁波市的西郊乡、东郊乡、福明乡,嘉兴市的乍浦乡,衢州市的花园乡等10个城郊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所有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分别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审查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一式二份)报省土管局备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负责地完成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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