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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4〕56号
【发布日期】2004-07-03
【生效日期】2004-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浙江省重大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
(浙政办发〔2004〕5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重大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日
浙江省重大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
为及时、妥善处置因暴雨、洪水、台风、潮汛、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预防和减轻洪涝台旱灾害造成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立足预防,主动防范。把洪涝台旱灾害的预防和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放在防灾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险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2.分级负责,加强督查。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进行处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省级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和指导、督促各地的应急处置工作。3.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洪涝台旱灾情的发展和防洪抗旱工程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4.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预案的启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按照本地预案负责处置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一)在汛期,较大范围(一个设区市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已超过100毫米,并且省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二)1条以上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全面接近保证水位,并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
(三)新安江水库水位达到106.5米,并预报将超过107.5米。
(四)省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并发出紧急警报。
(五)较大范围(一个设区市以上)内,7―10月份连续干旱7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严重偏少,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梅汛期后连续干旱天数在30天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0万人。
(六)大中型水库或重要江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七)省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八)其它情况需要启动预案的。
三、处置程序
(一)当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省防办立即向省防指副指挥、指挥报告,并由指挥决定启动本预案。同时,省防指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报告,向省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信息和防范措施。
(二)省防指立即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台风、潮汛、干旱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险情状况,提出处置意见。省防指及时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建议省委、省政府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三)根据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出险情况,省防指派员赴现场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经省防指决定,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四)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过后,省防指派员赴现场调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生产自救工作。同时,对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专题汇报。
四、预案的实施
预案启动后,省防指统一指挥省级各有关单位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省防办研究分析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险情和灾情,提出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意见,对有关水利设施进行调度,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收集信息,传达指令,并开展总结、评价等有关具体工作。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抢险救灾。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灾民安置等工作。省军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协调驻浙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省水利厅、交通厅、电力公司、建设厅、通信管理局、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单位分别指导水利工程、交通道路、电力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通信设施、地质灾害等抢险救灾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船舶(包括渔船)的搜寻救助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海上渔船回港避风工作;杭州铁路分局负责铁路设施的抢险救灾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灾民安置和救济救助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抢险救灾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抗旱救灾。干旱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全社会力量抗旱救灾。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水资源应急调度、配置和监测;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自来水管网用户应急配水供水预案;省环保局负责地表水、污染源监测和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省公安厅协助调处水事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省经贸委组织制定干旱期企业限制用水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下水应急开采的技术指导;省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三)预测预报。省气象局、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共同做好暴雨、洪水、台风、潮位、干旱及山地灾害的预测预报,及时上报省防指。
(四)应急物资和电力通讯保障。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交通厅、杭州铁路分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单位共同做好应急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等储备和调运工作;省供销社负责按照省防指指令监督落实代省专项储备草(麻)袋的储存和调运工作;省电力公司负责抗洪抢险现场的电力供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抗洪抢险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五)应急资金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水利厅、民政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及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省级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相关金融机构负责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
(六)医疗卫生保障。省卫生厅、农业厅等单位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七)后勤保障。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省经贸委牵头,省粮食局、民政厅、交通厅、卫生厅等单位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八)灾情核查。省民政厅、水利厅牵头,省交通厅、农业厅、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分别负责了解、收集、核实本行业的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省防指。
(九)善后处理。省发改委、水利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经贸委、国土资源厅、教育厅、电力公司、通信管理局、民政厅和省军区、武警总队等单位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帮助指导灾民修缮房屋,恢复工农业生产和教学秩序;保险公司做好善后理赔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十)灾后重建。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洪涝台灾情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十一)新闻宣传。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有关新闻稿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核实后,按重大突发性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对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旱灾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消息,由省防指审核后,按重大突发性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省级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相关人员及应急资金、物资,并报省防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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