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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4-16
【生效日期】1996-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6年生猪产销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6〕71号1996年4月1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目前,我省生猪生产基本稳定,规模养猪有所发展,市场猪肉供应较为充裕,销售价格有所回落,但从发展趋势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需要,现对1996年我省生猪产销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推进适度规模养猪和生猪产销一体化,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生猪生产,要继续贯彻“省内生产为主,省外调入为辅;专业场户适度饲养与农户散养相结合”的方针,积极推进适度规模养猪,搞好规划布局,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由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一起办。发展适度规模养猪要与商品猪基地建设相结合。对规模养猪场、户在用地、用电、用水、保险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对散养农户也要加强指导,提高出栏肉猪质量。要加强信息预测预报,指导生产者科学养猪,增加科技含量,改良品种,合理喂养,防疫灭病,降低料肉比,提高瘦肉率。要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小猪补栏和大猪出栏,缩小淡旺季差别,逐步做到均衡上市,使我省生猪饲养保持正常健康发展,猪肉产量稳定增加,猪肉质量稳定提高。
要继续支持和鼓励规模养猪场、户直接进入市场,销售自产猪肉。目前已经或正在推行产销直挂、一体化经营的市、县,要总结经验,改进和完善实施办法,尚未推行的地方,要协调部门关系,积极试点,全面推进。
二、进一步完善生猪产销政策,加强宏观调控
1996年省政府对扶持生猪产销各项政策继续保持稳定。各地现行的各项扶持政策也都要保持稳定,并尽可能增加扶持力度。
(一)加强商品猪基地建设。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建设好省、市、县三级商品猪基地,增强调控市场能力。1996年全省基地猪总量要求达到100万头,其中省级商品猪基地25万头,市、县基地猪75万头。省级商品猪基地继续由省财政安排每头20元的补贴。这笔资金,要求各有关部门做到及时如数兑付给养猪场(户),不得截留或移作他用。同时,农业银行安排每头100元生产性贷款。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农行、商业部门另行制定。对市、县基地猪,地方政府要继续给予必要的扶持。
(二)建立和完善猪肉储备制度。1996年省级储备猪肉安排8000吨(合16万头)。杭州、宁波、温州、舟山等市分别储备2500吨(合5万头)、2000吨(合4万头)、2000吨(合4万头)、250吨(合0.5万头),其他市、县也要有储备,并保持稳定。猪肉储备要改善品种结构,扩大活猪储备,提高猪肉质量。适应消费需要。所需储备资金和费用分别由同级工行和财政解决。省、市、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储备肉进、出库及储备费用管理办法,以确保按时保质保量投放市场,平抑肉价。
(三)加强生猪风险基金的收取和使用管理。要按省政府浙政〔1994〕3号文件精神,落实风险基金来源和征收渠道。省、市、县各级都要建立生猪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保护生产,即扶持种猪生产和疫病防治,以及用于保护价收购补贴,抛售储备肉发生的价差补贴等。
三、全面推行上市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强化肉类卫生监督管理,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浙政发〔1995〕229号)有关规定,组织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抓紧实施。目前已经实行的市县要不断巩固完善;尚在试点的市县要提出完善措施,向面上推开;还没有进行试点的要抓紧部署,尽快推行。各市、县和有条件的乡镇在今年年底前都要推行这项工作,以保证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四、加强生猪产销工作的领导
生猪是稳定“菜篮子”供应的骨干商品。生猪产销一直是稳定市场、平抑物价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将生猪产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生猪生产和肉食市场的繁荣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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