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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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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 强农村能源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1-21

  【生效日期】1998-0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8〕13号1998年1月2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单位:

  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工作的意见

         (省农业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我省农村能源工作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必须看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富裕起来的农民一方面对利用新型能源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随意焚烧秸秆,丢弃人畜粪便,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能源工作,推动我省农村能源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农村能源工作的领导

  搞好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与节约,对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平衡,提供优质、清洁能源,降低能耗,引导农民奔小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李鹏总理指出:“开发农村能源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我国有12亿人口,其中9亿人口生活在农村,所以,解决农村的能源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农民,是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活能否正常进行的一件大事。”为此,各级政府要把农村能源建设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搞好这项工作。要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制订好适合本地特点的农村能源建设发展规划,切实把农村能源建设与新农村特别是农村城镇建设、“菜篮子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结合起来。同时,切实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都来关心、重视农村能源问题,为农村能源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不断增加对农村能源建设的投入

  农村能源是一个弱质产业,也是一个基础产业。农村能源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倾斜和资金的扶持,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对农村能源的投入工作。要制订有利于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地方财政投入要随农业投入的增加而逐年增加。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增加对农村能源建设的投入。农村能源部门兴办的资源开发利用型生产企业,提供新能源技术和从事新产品开发利用的,如符合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范围,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给予必要的减免税照顾。列入国家和省级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要按比例落实好配套资金。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发展基金等,都要积极支持农村能源的研究、示范和推广工作。

 三、加快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

  各级农村能源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发展农村能源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各地农村能源资源和社会发展状况,突出重点,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的推广。当前,农村能源建设的重点是:改善农村用能结构,提高农民生活用能水平,逐步增加优质燃料比重,同时开展乡镇企业节能工作。要大力推广大中型沼气工程和城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技术,集中处理人畜粪便,减少污染源。充分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推广安全、清洁、节能的太阳能热水器。普及液化石油气等优质燃料。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的示范。承担国家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和部、省级能源生态村试点的县,要及时总结经验,为面上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提供经验和模式。要大力发展农村能源产业,努力提高农村能源商品化程度。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队伍建设

  农村能源管理服务队伍的稳定,关系到事业的兴衰。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像重视农业科技推广队伍一样重视农村能源队伍建设。要稳定充实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的力量,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要健全农村能源服务网络。乡(镇)农村能源工作,由乡(镇)农技推广服务站承担。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不断开展技术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加强自身建设。

 五、切实加强农村能源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

  为保证农村能源建设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走“依法兴能”之路。农村能源立法涉及面广、难度大,省有关部门要切实支持这项工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抓紧农村能源建设法规的起草、审报工作。要加强农村能源产品、工程建设的管理,严格技术和操作规范,确保质量。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要凭省农业厅颁发的设计资格证书和施工资质证书,方可设计和施工。同时,要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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