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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1]45号
【发布日期】2001-07-20
【生效日期】2001-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
(浙政发〔2001〕4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以法律手段保障专利权在一定时间内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加强专利工作,对于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专利工作列入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和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普法”教育,加强专利法律法规的宣言,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专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科技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要强化职能,转变作风,改进服务,提高专利管理水平。
二、加强和规范企业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各级科技、知识产权(专利)和经贸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把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技术力量,开展以专利为目标的技术创新活动。指导帮助本地区成立企业专利工作者协会、专利顾问工作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促进企业专利工作。
三、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具有自主专利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在研究开发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专利思想,自觉遵守和运用专利制度,提高技术创新水平。要注重专利文献检索,选准研究开发项目,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取得的科技成果要及早申请国内外专利。要善于运用专利制度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四、积极鼓励开发和申请发明专利,提高专利技术的层次和水平。发明专利可直接推荐参评省科学技术奖。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设有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技术中心的企业,必须努力开发和拥有发明专利,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五、明确专利权归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单位所有。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使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应有的权利,强化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鼓励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合作开发专利技术,合作各方应通过合同合理确定专利权属,调动各方积极性。
六、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优先列入省、市级新产品和推荐国家级新产品计划,优先列为省、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属高新技术的优先列为省、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各级政府安排的科技经费要积极支持专利技术,特别是发明专利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资助。
七、拓展专利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开展专利信息、开发、执法、服务等方面的合作。鼓励支持企业高起点购买引进国内外先进专利技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加强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切实保障专利权所有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收益。支持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专利技术入股比例合资各方订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企事业单位内部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专利权所有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应当从所有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单位每年应从实施专利所取得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属高新技术的专利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报酬。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要把科技人员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作为其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评定技术职务时可破格晋升。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科技企业,但科技人员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九、推动专利技术的有偿转让,规范和发展技术市场。专利技术的转让和许可实施,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法、公平、诚实信用、互利有偿的原则,签订技术合同,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属、使用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项。合同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避免专利纠纷。加强专利技术合同管理和认定登记工作,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财税优惠政策的实现。
十、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科学性。各级科技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提升科技计划立项的质量和科研目标的准确性。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扩大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根据科技计划导向,加大对专利工作的支持力度。省设立专利专项资金,2001年安排4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到2005年达到800万元。主要用于资助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的申请以及专利工作的奖励。市、县要安排必要的经费支持专利工作,有条件的也可设立专利专项资金。
十一、加强专利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利管理机构。大力开展专利工作培训,加快培养专利代理、专利执法、专利资产评估、专利许可贸易方面的专门人才,培养一大批企业专利工作者,提高专利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市和专利申请量较多的县(市、区)应设立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构,充实力量,强化职能。
十二、积极培育专利事务所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面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开展专利申请代理、专利查新、专利技术转让、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和专利诉讼等各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完成现有专利事务所与原挂办单位的脱钩和改制工作,使其进一步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中介机构。
十三、加大专利执法力度。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坚决查处和制裁专利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公安、工商、质量监督、海关、版权等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密切配合,协同办案,共同为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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