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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2〕16号
【发布日期】2002-04-22
【生效日期】2002-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等四部门
关于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贸易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拟订的《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市贸易局 市建设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
根据《关于加快杭州市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2001〕10号)精神,为了加强对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美化、亮化商业特色街区,现就我市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管理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征集、设置和拍卖收入使用的管理
1、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界定: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是指在特色街区内道路、电杆、建筑等上面的一切经营性、公益性的广告及利用施放热气球的广告(不含沿街商业单位在店内的广告)。
2、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的征集、报审、设置、维护、管理由经批准的商业街管理单位(管委会)负责组织。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的征集、报审工作。
3、户外广告的征集、拍卖、报审程序:商业特色街区管理单位对户外广告进行公开征集,广告的内容、地点、设置办法、设计文件(方案)等须按《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制作安装。户外广告拍卖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组织实施。
4、户外广告的收支与使用审批。户外广告的拍卖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商业特色街区的建设和管理。其中的40%由市财政返回特色街区管委会,用于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设施维护和管理;另60%用于商业特色街区的建设投资和日常管理,由市贸易局、市财政局根据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和管理需要确定使用。
二、商业特色街区用于美化街景的"亮灯工程"的用电管理和审批
1、商业特色街区美化街景的亮灯工程用电设施界定:属管委会管理范围内,为烘托、美化商业特色街区夜景而设置的非营利性路灯、过街灯、地灯、公益广告灯、射灯、霓虹灯等。上述用电设施均可进入城市路灯网。沿街商业单位或占道经营的用电设施均不得接入路灯网。
2、接入路灯网的用电设施应区别其功能作用,分线接入,单独设置开关,并报经市电力局审批后方可实施。管委会应加强对用电设施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用电时间,按时开启和关闭。
3、新建、整治商业特色街区内非营利性的路灯、地灯、街灯等用电设施,由管理单位(或整治单位)提出亮灯设计方案,报市商业特色街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其用电量须报市建委、市财政局同意并备案。整治时亮灯工程与商业特色街区整治工作一并进行,接入路灯网的组织施工,由路灯管理所负责。
4、商业特色街区整治工作完成后,尚未接入路灯网的非营利性用电设施,由管委会列出用电设施的品名清单,报市商业特色街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建委、市财政局统一备案,由路灯队负责接入路灯网。
5、对无法接入路灯网的商业特色街区亮灯工程的补贴办法。无法接入路灯网的,按用电量的50%予以补贴。补贴的电费由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特色街区内的户外广告拍卖收入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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