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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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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办[1996]7号

  【发布日期】1996-09-13

  【生效日期】1996-09-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199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和《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含经营和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凡建成区内的所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居民住宅区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工业垃圾、建筑垃圾、装璜垃圾不纳入袋装收运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宁波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生活垃圾袋装及收运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袋装及收运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卫生、规划、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单位以及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区域内的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无破漏的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后按下列规定方式收集,并运至指定的站点:

  (一)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居民按规定时间自行投放到指定的投放点,或由居民委员会代为统一委托专职清扫保洁人员按规定时间上门收集。具体收集方式由各居民委员会选择决定。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如由居民自行投放的,居民委员会应委派专人管理,禁止散零垃圾倾倒。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如采用上门收集的办法,居民应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费用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收取,专款专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负责清运。环卫部门如委托居民委员会代为清运,应根据工作台班核定车辆购置费、运输费、修理费、劳务费等划拨给居民委员会。

  (二)沿街店铺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负责收集和运输。

  (三)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各单位自行收费和运输。

  (四)机场、码头、车站、停车场、地下和空中通道(含天桥、立交桥)、文化体育娱乐场馆、集贸市场、早(午、夜)市摊群、经营服务点等公共场所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者负责收集和运输。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委托收集和运输袋装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务费用。委托劳务,应当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委托劳务后,委托方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中的主体属性和责任不变。

 第八条 袋装生活垃圾收集时间不作限制,由实施单位自行决定。收集次数一天不得少于2次。

 第九条 生活垃圾塑料袋必须具备适当强度和容量,使用者可以到当地居民委员会或环卫部门购置。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生活垃圾塑料袋发布广告,并将载有广告的资料袋赠送居民使用。

  利用生活垃圾发布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利用各种形式配合开展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而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或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宁波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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