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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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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 强我省期货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4]66号

  【发布日期】1994-04-23

  【生效日期】1994-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期货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4]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精神,为加强我省期货市场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省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简称省证券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指导、规划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在省证券委的统一指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7号文件规定需要重新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和经纪机构,由省证券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统一上报。今后,凡有关期货交易和经纪机构需要上报的事项,均由省证券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统一上报。

 三、各期货交易和经纪机构,应主动接受省证券委的监管。

  1、严格限制境外期货。目前已在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将有关境外期货交易的地点、期货品种、境外代理商、主要客户及其他重要情况报省证券委。

  2、各期货交易和经纪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时,同时抄报省证券委。

  3、各期货交易和经纪机构需设立分支机构时,须经省证券委审批,并由省工商局核转。未经省证券委批准、省工商局核转,不得擅自设置机构。

 四、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法期货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为保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要逐步实行期货经纪人上岗证制度。省级资格审定和发证办法由省证券委另行制定。

 六、监管工作具体办法,待国家有关法规颁布后,由省证券委另行制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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